天赋人权所以蕴含如此危险的后果,根本在于它的核心精神是反公正。人权尊重生命,捍卫个人自由,这是人人赞成的,但这一切都必须以公正为前提才是可能的。任何游戏都必须以公正作为元规则,否则必定导致混乱和失控,一旦取消公正原则,所有价值和游戏规则将如覆巢之卵。即使如棋牌球等简单游戏,如果允许作弊、耍赖或违规,游戏马上崩溃。法律就更是如此,公正原则是任何法律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依据。德沃金指出,法律必须以公正原则作为“立法意图”,而立法意图表现在法律的各种元定理中,例如“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参见德沃金对“埃尔默案件”的深入分析)参见[美]r德沃金:《法律帝国》,14~19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每个人都需要公正的法律去保护每个人的人权,假如人权高于公正,人权就反而失去了保障。不可剥夺的无条件人权是一个自取其祸的理论,它偏袒了坏人的人权而危及好人的人权。一个好的社会游戏应该有这样的元规则:任何人都不得从其犯罪行为中获得利益,或者,存在着一种制度能够使犯罪行为成为得不偿失的行为。假如情况相反,人们就没有必要把自卫权利出让给作为正义代理人的国家和法律去换取国家和法律所提供的保护了。我们也不能忘记,为自然权利给出了关键论证的霍布斯并没有认为应该宽容罪犯,相反,霍布斯认为,正是自然权利使人们有权消灭试图危害自己的人。人权的伪善化是非常晚近的事情。
可以考虑死刑问题。天赋人权理论认为,死刑是个法律错误,尽管法律“有权”处死罪不可赦的罪犯,但从理论上说这是“错上加错”——无非都是杀人,所以应该取消死刑。死刑只是惩罚的一种形式而已,如果有别的有效惩罚能够替代死刑,取消死刑并非不可以。因此,重要的问题并不是死刑,而是有效惩罚。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有某种惩罚使犯罪成为得不偿失的行为,否则犯罪就会成为优选策略而被人们普遍模仿。按照天赋人权理论的想象,不仅应该取消死刑,其他的法律惩罚也都应该大大减免。假如全盘按照天赋人权来制定法律,社会必定是坏的。一旦取消罪与罚的对称性就破坏了游戏公正,坏人坏事就获得博弈优势,结果等于扶持坏人去破坏更多人的人权。假如残酷的犯罪只得到轻微惩罚,这等于说罪犯的人权重于受害人的人权,这样又如何告慰受害人以及受害人亲属?有人甚至认为不仅应该取消死刑而且应该减刑而让罪犯有比较好的生活,却没有考虑到被杀害的人连生活都没有了,而且受害人的亲人可能一生痛苦。把貌似多情的无情说成是“进步”和避免“错上加错”是非常恶心的。关心罪犯的痛苦超过关心受害人的痛苦是一种令人震惊的当代罪行,在此背后有着伪善的宽恕。伪善是最大的恶。另外,现代人权理论连同现代法律还有着物质主义倾向,看重生命和财产而忽视命运、心理、情感和精神,因此在衡量对人的伤害上有严重失误。比如残害妇女儿童、拐卖儿童、毁容、制造假药以及有毒食品等等,这些都可能毁掉受害人一生幸福,但由于没有“杀人”,罪犯往往只得到很轻微的惩罚,就好像只有生命才是重要的,而一生的痛苦却不值得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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