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意义还需要由人的概念去解释。人的概念支配着人权的意义,因此必须慎重选择一个充分表达人性的概念。自然人权(即天赋人权)默认的人的概念是生理学的人,因此,只要生理上是人,就拥有无条件永享的人权。把人的自然性质看成拥有人权的理由,这意味着权利只与“是”(is)有关而与“做”(do)无关,是人即有人权,而不管做不做人事。如前所论,只有他人不存在的情况下,是什么样就什么样都对,而一旦他人出场,“是”就兑换不了“对”了,因为他人可能觉得“不对”。只要他人不允许,自诩的权利就失效。他人所以同意我享有权利,是因为我做得对,如果做不对事情,就不可能有权利。权利只与“做什么”有关而与“是什么”无关。假如自然性质与政治权利之间可以随便兑换,那么所有的自然生命就都拥有权利,而不只是人了。许多主张动物权利的人如p辛格(psinger)就看准这个可乘之机,因此宣称权利至少应该扩展到高级动物上,因为在动物和人的意识水平之间并没有截然界限(令人尴尬的是,许多高级动物与人的智力差距确实还不及人之间的智力差距那么大)。按照此种逻辑,很快就不得不承认所有动物甚至植物都应该享有政治权利,人类就直接饿死了。动物权利虽是个混乱问题,但正是混乱的人权概念导致的结果。
人的概念必须能够表达出人的独特价值才是有意义的。显然,只有道德才能表达出人的特殊性,才能表达属于人的独特生活问题(孟子在这一点上的见识是对的),因此,最合适的人的概念是“道德人”而不是“生理人”,甚至连社会科学一般都喜欢的“经济人”概念也并不能准确表达人,因为动物行为其实更符合“经济的”选择(动物才不会傻到去做浪漫或疯狂的事情)。生理人只能表明人的自然行为,却不能表达社会行为,更不能表达人的精神价值。以自然行为而要求人权这样的社会报酬,显然不合逻辑。在人权问题上,“人”本身不构成理由,“做人”才是有效理由。中国哲学强调的“做人”是对人的更深刻理解。一个人所以算是人,不是因为自然意义上“是”人(to be),而必须在“做”(to do)中实现为人。人是做成的,而非本来就是(a man does rather than is)。人因其道德行为而成为人,道德行为使人的概念具有可识别特征。人本身不是目的,人为自己创造目的,人的目的就是由生理人做成道德人。这一存在论原理是存在即做事(to be is to do),或者,我做故我在(facio ergo sum或i do therefore i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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