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扁平化的正义(1)
从法律、道德到政治,正义(也称公正)一直被认为是核心原则。传统意义上的正义是人们直观所理解的正义,称为古典正义(以区别于现代的正义概念)。古典正义表现对称性关系(或者说对等性关系),至少有两种对称情况:(1)一个人的行为与另一个人行为的对称性,大概相当于“投之以桃报之以李”或“以牙还牙”的关系;(2)一个人行为与其结果的对称性,相当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或“种瓜得瓜”的关系。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正义原则都是对“如何对待他人”或“如何获得利益”问题的唯一理性回答。正义只考虑某种关系是否正当,而不考虑偏好、目标、立场或理想是否正当。无论对于人际关系还是事际关系,正义可以反映为逻辑的等值关系或经济学的等价交换原则,可见正义总是无偏私的。正义还包含一些从属性原则,这些从属性原则因为正义原则的存在而自动成立,其中特别重要的有:(1)法律平等(isonomy)。法律平等是游戏规则上的平等,既不等于也不保证经济平等和地位平等,与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毫无关系。(2)公平(fairness)。这是游戏操作的正当性,表现为,同样事情同样待遇,不同事情不同待遇,或同样事情同样操作,不同事情不同操作。(3)对等相配。特别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或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关系。
古典正义的要义表现为形式上的对称性,这种对称性虽是无懈可击的正义,但并没有完全解决正义问题,它不能解释内容上的正当性,就是说,古典正义只能解释什么样的关系是正当的,却不能解释什么样的事情是正当的。根据正义原则可知,假如a以x方式对b,因此b就有正当理由以x方式对a。可是这种正义只能证明“b以x方式对a”是正当的,却无法证明“a以x方式对b”是正当的。还可以考虑一个结构稍微复杂的“豫让原则”:某人以对待什么人的方式对待我,那么我就以什么人的方式回报他,即a以(b=x)的方式对b,因此b有正当理由以x的方式对a。这样也只能证明“b以x的方式对a”的正当性,却不能证明(b=x)这一方式的正当性。同样,西季维克的正义原则大概可以表述为“按照标准x,a和b是同样的,所以给予a和b同样待遇”,这也只能说明对于给定标准x,a和b得到同等待遇是正当的,却无法证明设定标准x是正当的。这些情况说明了一个共同问题:对称性正义只能证明“后继行为”的正当性,却没有理由证明“始发行为”的正当性,类似于逻辑推论的正确不能保证前提的正确。
为了使一种相互关系能够得到在场各方普遍承认,就必须使在场各方都认可一个“地位互换”原则:如果a以x方式对待b是正当的,当且仅当,a认可“当a处于b的地位而b处于a的地位,b以x方式对待a是正当的”。地位互换原则在利益分配上同样有效,它表现为:如果a按照标准x把a和b看成是同等的,因此a和b得到同等利益分配是正当的,当且仅当,a认可“当a处于b的位置而b处于a的位置并且b按照x把a和b看成是同等的,并且因此得到同等利益分配是正当的”。这个地位互换原则是传统的角色互换原则的改进版。传统的角色互换表达的是“将心比心”或“同情”的直观,这个直观大体不错,但仍然不是一种理性关系,而同情有可能滥情。对称原则加上互换原则可以构成一种比较完整的古典正义概念。首先,正义表现为对称性。这意味着允许假设某种标准x,然后根据x形成对称性。这样能够保证给定标准下的正义关系;其次,正义进一步表现为互换性。这是对假设的标准x的检验,如果x能够获得不同地位人们的普遍承认,就被证明为普遍有效的。在理论上说,地位互换原则可以消除在设立价值标准上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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