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公议民主的目的是获得能够普遍接受的公共意见,那么,公议的最优标准应该是最大兼容原则,它意味着:任何一种试图成为公共选择的意见如果是普遍可接受的,就必须至少与某种普遍价值是兼容的,即与某种普遍价值不矛盾或暗含对某种普遍价值的承认,而且,如果一种意见与更多普遍价值是兼容的,那么这种意见的可接受度就越高。普遍价值对于所有人都有效,因此不存在反对普遍价值的理性理由。假如一种公共选择与任何普遍价值都不能兼容,就显然是不正当的。至此,唯一的遗留问题是如何确定普遍价值,这是非常困难的问题,尚无充分有效的解决,在此不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获得关于民主的两个基本理解:
(1)民主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自身完整的政治制度,民主必须与保证个人自由的法治相配合,否则没有政治正当性,也不会有政治效率。中国传统的“治乱”标准是一种非常优越的社会评价标准。一个社会如果是好的,首先必须是治世,然后才谈得上其他各种政治原则,如果是乱世,无论什么价值都将土崩瓦解,没有什么原则能够幸免于乱。现代社会的治乱首推法治,在不存在法治和自由的情况下,民主就是坏过的暴政。只有法治和自由才能有效预防失控民主给个人带来的灾难性伤害,同时预防民主可能导致的社会动乱。
(2)民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公共选择制度:公议制度和投票制度。公议制度用于意见的理性辩论并且促成普遍可接受的公共意见;投票制度用于形成有关权力和利益的公共选择。对于公议制度,意见的决胜标准是在公正的表达和辩论条件下的最大兼容原则,这是一个反多数决胜规则;对于投票制度,表决标准是满足最小伤害原则的双向票多数决胜规则。如果没有健康的公议制度,民主将是盲目、糊涂和危险的,因此,公议制度比投票制度更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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