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合理性不能混同于正当性。人们有时候会误以为民主的合理性等于正当性,这看上去似乎相去不远:既然不存在好过民主的策略,那么民主就是正当的。这种相似性其实似是而非,其错误类似于说,既然没有能够治病的药,水就算是合格的药。如前所论,民主必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这已经严重偏离公正、自由以及和谐等普遍价值,因此民主在正当性上毫无优势可言,民主的优势仅仅在于它在技术上的合理性,但这一点绝不是以合理性代替正当性的理由。以蒙混过关的方式去论证民主正当性反而拒绝了对民主的改进。如果满足于“民主毕竟是最不坏的”之类的安慰性陈词滥调,就不可能深入民主的问题。民主不是什么好东西,而是好东西的替代品。由于民主本质所注定的局限性,也许民主不可能彻底改良,但仍有机会去增大民主与公正、自由、和谐等普遍价值的兼容性,从而借得相对的正当性,这才是必须努力的。
民主鼓励了伯林批评的积极自由(其实是假装为自由的),这是民主的危险本质。由于积极自由是“积极有为的”,因此容易被不良人性所利用。积极自由意味着人们可以追求他们认为是好的事情,而所谓好的事情往往只对某些人是好的,而对另一些人是有害的。因此,以多为胜不可能是正当的,多数人不等于道义优势。民主的目的仅仅是使公共选择在操作上成为可能,即打破意见分歧的僵局而使公共决定和公共行动成为可能,而绝不证明真理和价值落在多数人手中(更常见的是真理在少数人手里)。民主只是在不同意见之中做出选择,而绝不是对不同意见做出判断。民主无权判断任何事物,无论是知识判断还是价值判断。民主只在理性无法决断的地方才成为替代性选择方式,这一“民主语境”可以表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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