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民主如何正当(5)
(1)给定某共同体需要做出公共选择;
(2)但是存在两种以上的不同意见;
(3)而且根据理性,无法找到不可怀疑的理由证明其中任何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或更为正当的;
(4)于是,在缺乏知识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情况下,以多为胜的选择比其他选择更有现实可行性。
民主就是在这样的语境里才成为合理的。可以看出,民主只是形成公共选择的一种技术手段,它不意味多数人比少数人拥有更值得尊敬的价值偏向,而只是承认以多为胜是唯一可行的方案。合理的民主不应该伤害少数人,也不是多数人利益最大化的专用工具,否则民主与暴政无异。民主必须始终只是终结分歧而形成公共选择的一种可行操作。对少数人的伤害是民主在技术上无法避免的一个缺陷,既然对少数人的伤害不具有正当性,只是不得已而为之,这就注定了民主承担着尽量减少对少数人的伤害这样一项先验义务。既然民主必定造成某种负面影响,就必须对此负面影响负责任。只有承认这一点才能改进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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