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世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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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被自由误导的自由(6)(2/2)
    不考虑一种自由权利在社会游戏中的正当性和可行性是不负责的。现代社会的一个危机就是人们想要尽量多的自由权利和尽量少的义务(这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现代是一致的),这是误导自由的根本原因。只想要权利不想要义务的自由意味着“无负担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将使社会不堪重负。这种被误导的自由首先源于霍布斯对自然权利的论证:自然权利是无条件的,而义务是有条件的。这一不对称的关系诱导人们忽视权利的积极义务而只强调权利的消极义务。权利与义务有两种必要的正当关系:(1)一种权利如果是正当的,那么它必定承诺了“做某事”的积极义务。在其中,权利相当于收益,所承诺之事相当于成本。拥有一种权利就承诺了某种相应的负担,反过来,承诺了某种负担就理应获得相应权利。这种积极义务是权利的第一正当条件。(2)一种权利如果是正当的,那么它必定不是某人或某些人的特权,而必定是每个人的普遍权利。因此,拥有一种权利的每个人都必须承诺尊重任意另一个人拥有这一权利的消极义务。这种消极义务是权利的第二正当条件。权利的这两种义务缺一不可,否则不是正当的。

    如果仅仅以消极义务去证明一种权利的正当性,就会出现康德式错误。康德相信,如果我愿意采取行为a,并且同意a成为普遍行为,人人都可做a,那么a就是正当的。以消极义务去证明一种权利正当性的方式与康德原则几乎相同:如果我想要权利r,并且同意r成为普遍权利,人人都有权利r并且都有尊重别人权利r的义务,那么r就是正当的。这种康德式论证至少有两个错误:(1)形式主义错误,即控制不住行为内容。康德原则无法拒绝坏事被说成普遍有效的,比如某人愿意酒后开车和吸毒,他也愿意每个人都像他那样。(2)独断论错误,即个人独断地代表了所有人。按照康德想象,人人心同此理,可是心同此理不能保证人同此心,因此一个人并没有权利去代表他人并为他人做主,别人有权利不同意我的主张。为了克服这两个困难,也许可以在康德论证中加上“众心一致”论证(尽管康德不会喜欢这种不纯粹的理由),即某种行为或某种权利获得所有人的同意就是正当的。这样虽能克服独断论,但其结果必定极其贫乏。就权利而言,能够无条件得到所有人同意的权利少之又少,恐怕只有生命权。即使是私有财产权也未必能够获得全体同意,者就不会同意,而诺齐克和罗尔斯虽都赞成财产权但理解各异。众心一致原则解决不了生活的绝大多数问题。

    我们有理由怀疑关于自由和权利的现代理论在方法论上存在严重错误。现代理论在考虑自由和权利问题时,其计算单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主体(个人或国家),而在考虑义务问题时,其计算单位却是主体间关系,这造成方法论上的不配套和不协调。尤其可疑的是,主体间问题被看成从属于主体问题,就好像在主体间关系之前,主体就已经具有自身完整的意义,就好像自由和权利能够不把他人的利益计算在内而被确定。这样一种“主体为本”的方法论歪曲了生活事实。无论自由、权利还是义务这些生活事实都是由主体间关系所定义的,没有一个生活事实是由个人做成的,相反,生活事实都是主体间事实,个人只能在主体间的生活事实中出场并且受制于生活事实。不是个人创造了生活事实,而是生活事实创造了个人。因此,从个人的内在性(内在性质或内在要求)或个人的自然性(自然欲求)都不可能推论出任何自由和权利。由霍布斯定调的权利理论方法论是完全无效的,它无法推论出任何一个生活事实。在主体间关系所定义的生活事实之外,“我”什么也不是,“我”甚至不存在,更加不存在“我”的自由和权利。除非在一个没有他人的世界中,否则没有一种自由或权利是由个人决定的。如果没有他人的同意,谁都不可能拥有自由和权利,自己想象的一切权利都是一相情愿。无论对于权利还是义务、自由或者权力,关系事实都是一个更为合适的计算单位。尽管中国哲学没有提出自由和权利的问题,但中国思想以关系事实作为分析框架的方法论却更可能解决自由和权利问题。按照关系事实,所谓自由和权利就是他人同意由我自行决定的行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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