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被自由误导的自由(5)
自由主义对积极权利有警惕性。自由主义强调,消极权利是“基本的”因而必须是优先的权利,而积极权利虽然也需要但却是次要的。生命权、私有财产权、契约权这些消极权利确为基本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积极权利就都可以是次要权利。一个有效的权利体系所以必须包括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是因为许多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总是互为条件而生效的。即使是为了保护消极权利,就算不喜欢也不得不承认一些积极权利。现代人最重要的积极权利就是民主选举权,它是所有自由社会都认可和必需的。除此还可以举出许多不可忽视的积极权利,例如,获得基本生存条件的权利、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获得医疗的权利、获得健康食品的权利,乃至享有阳光、清洁空气和水的权利,等等。自由主义乃至右倾保守主义也不好意思否定这些积极权利。
阿马蒂亚?森相信有理由可以证明某些积极权利至少与消极权利同样基本或者同样重要,比如民主权利以及各种有利于提高人们生活“能力”(capability)的权利参见[印度]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贫困与饥荒》,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森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流行划分也不满意,他认为以“能力集”去理解自由才比较恰当参见上书,62~63页。——如果一个人的“能力集”非常小,他就几乎没有自由了。借助“能力集”这个中性概念,森也能够消除自由悖论。极端自由主义相信,一无所有的穷人拥有与富人一样多的自由,尽管是永不兑现的自由。这个悖论在森的自由概念中消失了,因为那种无法兑现的自由不再被定义为自由了,而恰恰是不自由。对消极权利甚至还有更极端的不同意见,霍尔姆斯和桑斯坦甚至断言“所有权利都是积极权利”[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3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因为所有权利都要花钱,都需要政府税收去实现并且加以保护。他们发现,自由主义最喜欢的假设“权利用以制约政府权力”是误导性的,政府权力虽有危险,但“无政府意味着无权利”同上书,6页。。
自由主义推进个人自由居功甚伟,但过分强调个人自由而形成两个有害教条:(1)消极权利总是优于积极权利;(2)消极权利是不证自明和无条件的。一般而言,消极权利说的是“不要什么”,积极权利说的是“要什么”。人们在“不要什么”的问题上似乎有着明显共识,因为人人都愿意免于各种约束和伤害。至于“要什么”,人们则有很大分歧。不过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区分并不总是很清楚。个人拥有免于被非法剥夺的财产权,这是理所当然的消极权利。如果一个人要求得到面包,就被说成是可疑的积极权利,但假如换个描述方式说成:他要求免于被剥削的权利以便有钱买面包,这就变成了消极权利了。消极和积极的划分虽然有助于理解自由和权利,但恐怕仍然不是最优的分析框架。伯林颇受欢迎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与其说是学理性的,还不如说是政治性的,人们为了给法国大革命、纳粹运动和斯大林社会制造一个可以清楚辨认的标志而强化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路线斗争。这种情感意义大于理论意义的区分反而给自由和权利问题增加了许多混乱。
本章未完,请翻开下方下一章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