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权利受到均势约束,权利才是可信的,这种约束就是义务。反过来也一样,权利也是义务获得正当性的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存在论条件:义务是权利所以存在的条件,反之亦然。假如一种权利没有相应的义务,它就不再是权利,而变成了特权;假如一种义务没有相应权利,它就不再是义务,而变成了奴役。如果不在对称性关系中被锁定,无论权利还是义务都必定产生非法膨胀和扩张。对称性关系正是公正的本质,只要偏离了对称性关系就是偏离了公正。权利为本原则很容易导致对义务的一种诡异误解。现代人喜欢把义务理解为“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这的确是一种义务,但被掩盖的问题是,我们不能平白无故不明不白就尊重某种权利,而必须知道声称需要被尊重的到底是什么样的权利,还必须知道这种被声称的权利是否具有正当性。假如没有令人信服的解释,我们凭什么无条件无理由地尊重一种被声称的权利?又凭什么相信它不是伪装成为权利的特权?声称“这是一种权利”是阴险的,证明“这种权利是正当的”才是正直的。权利有可能用于诈骗义务。
一种权利蕴含着两种义务而不止一种义务,这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关键问题。其中,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是“权利之间的义务”,它承诺的是:每个人都有权利r,并且每个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r。这一义务来自关于权利r的契约,它证明的是“互相尊重权利r是正当的”,但没有证明“权利r是正当的”。权利的另一种义务是“权利本身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权利的正当性证明,它证明的是“权利r是正当的”。关键在于,权利之间的义务不等于权利本身的义务,权利之间的正当性不等于权利本身的正当性,权利之间的义务不能替换权利本身的义务。这两种义务的区别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比如说,几个帝国主义国家都想侵占某个弱小国家,列强们达成一个利益均沾协议:每个强国都有权利分得一份利益,并且有义务互相尊重各自这一权利。这种互相义务仅仅证明了列强们同意互相尊重各自的权利,却没有证明这种权利的正当性。这虽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足以表明,权利本身的正当性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不是随便什么利益都可以被搞成权利,互相尊重权利的义务也不能证明这种权利的正当性。
事实上,权利之间的义务从来不是问题。一人有权利r,别人也就有权利r,这是自动成立的一种公正。但是,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r,这件事情却不可能自动成立。每人都想要的东西完全可以是愚蠢的妄想或罪恶。权利本身的正当性才是值得追问的问题。一种权利本身的义务必定是一种积极义务,即“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付出什么”的义务。有付出才可以有收益,这才是公正的。与此对比,权利之间的义务只是一种消极义务,即“不做什么”的义务,也就是不去破坏他人权利的义务。消极义务不能证明任何一种权利的正当性,因为“不做什么”根本不是一种付出。假如从“不做什么”的消极义务可以推论出权利的正当性,那么就能够以此制造一切权利并且推论出一切权利的正当性,这是极其危险的逻辑,这一逻辑意味着,人们总能够把各种错误的说成权利。现代人在“如何保护权利”的问题上过于焦虑,因此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如何证明权利”的问题。想要证明权利的正当性就需要积极义务,而要判断积极义务的是非就必须引入价值标准。因此,我们有理由说,没有哪一种东西能够单独为本,权利、义务和美德必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它们只有形成合理配合才足以应付各种可能的问题。权利,义务和美德如何才能协调?这是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未来社会不可能是古代的复兴,也不可能继续现代,而只能是兼备各种优势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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