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世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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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治与制度的可信性(2)(2/2)
    法家反对以伦理代替政治或者以伦理干涉政治,因此,除了试图证明伦理对政治有害,法家还试图证明,即使伦理有些积极意义,也由于生效太慢而变得微乎其微。据说伦理能够教化人性,最后达到没有人想犯罪的地步,“从善远罪而不自知”《礼记?经解》。,这是儒家推崇伦理的主要根据。法家认为教化改造人性的速度太慢,在所有人或大多数人的人性被改造好之前,社会早已充满罪恶而使良善无立足之地。由于善人太少,因此在与恶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而能力超强的圣王就更少了,等待圣王出世来慢慢地改造人性是尤其不可靠的事情《韩非子?难势》。。在法家看来,教化能够改造人性的假设也是有疑问的。“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商君书?画策》。。商鞅这段分析充分表达了法家要义。仁者能够做到的仅仅是自己成为仁者,而不可能把他人变成仁者。其实儒家礼治并非无用,教化的成功例子也不少,只是远远不够,即使尧舜也无法成就教化之大功《韩非子?难一》。。关键是教化缺乏必然性,并非“不得不信之法”,政治作用有限。所以,伦理的归伦理,政治的归政治。

    法家的核心关注可以概括为“必然之治”与“制度信任”。必然之治就是关于普遍必然有效的制度问题。自然秩序是由普遍必然的自然规律所保证的,因此,社会要有秩序,就同样需要普遍必然有效的制度。一般地说,一个能够保证必然之治的制度至少必须满足如此条件:(1)稳定而明确;(2)对所有破坏规则的行为都有可信的制裁;(3)对所有人一视同仁;(4)人们普遍同意并且普遍接受,或者至少符合普遍有效的道德观念。法家所以反对儒家就是因为儒家礼治不能满足以上大多数条件,即使对于条件(4),儒家礼治也很可疑,因为礼教伦理不见得是人们普遍赞成的,更不见得表达了普遍有效的道德观念。法家的法治则满足了条件(1)、(2)、(3),但没有满足条件(4)。那么,法家法治是否有效?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法家的选择和辩护有些类似于英国实证主义法学特别是哈特理论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6。。法家同样力主把法律与伦理道德区别开来,并且暗示说,法律仅凭其自身而有效,而无须伦理学的辩护。法家追求的是让法律具有类似自然规律的效果,以法律在行为与后果之间建立一种人为规定和操纵的因果关系,表现为“如果做x就必得奖励”并且“如果做y就必受惩罚”。法家相信这样就足够了,只要一种法律是稳定明确的赏罚制度,就能够使人们知道这种法律是可信任的,而只要形成对法律的制度信任,这个法律就是有效的,就能达到“令必行”。至于具体哪些事情被规定为可赏该罚的,则是次要问题,即使重刑酷法,甚至有些不合情理的规定,都对法律的有效性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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