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子看来,要解决社会冲突问题,首先需要对问题有完全不同的认识。老子思路和论证虽然顺理成章,但结论却很不可信,这正是其理论的奇妙之处。问题可能是出在前提假定上。老子的政治理论以道的形而上学为基础,他论证说,既然万物都以道为法则而生存,自然之道就是一个事物所以成为这个事物的理由,所以自然之道就是唯一正确的普遍准则,不可能有比道更正确的事情,所以人的生活也要以道为法则才是合适的生活,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二十五章》。。这虽然道理通顺,但问题是,人是个自相矛盾的特殊存在,人的自然之道与天地万物的自然之道有个本质区别,人的自然本性包含了自由和自由能力,包含了超越自然或者反自然的能力,如果不把自由能力计算在内,人就不是人了。这一点使人成为悖论性的存在:人的自由是属于自然的,但又是反自然的。这特别表现为“身”的自然需要远远小于“心”的自由需要,正是由于心的无穷需要,人类社会永远存在供给不足的困难,也因此形成社会冲突。
老子惜身贵生,把“身”看做是人的根本,而把心看做是必须以身为准而加以限制的事情。以身为人之根本,并非没有道理。生命毕竟落实在身上,无身就无命,在老子看来,超出了身的需要的事情就是过分的企求(这样想太狠了)。老子相信社会冲突基本上是由心之所求引起的,而身之所欲不至于导致社会冲突。这一点大致符合事实,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如果人只求身之所欲,自然界应该能够满足这样的需求,否则就根本不会有人存在。只有当人听从心的欲求,才会导致资源稀缺和无穷冲突。于是,要真正解决社会冲突问题,就必须反对心之所欲,“绝智弃辩,民利百倍。绝伪弃虑,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此三者以为文,不足。故令有所属: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绝学无忧”《道德经?十九章》。。据说“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道德经?六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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