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世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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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天命民心(4)(2/2)
    对这一困难的解决颇费心思,儒家用力最多。但名气很大而影响深远的孟子论证却是不成立的,孟子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的论证貌似理所当然,实则糊弄事。他所列举的那些良善人情确实“人皆有之”,但问题是,各种恶劣人情同样人皆有之,比如自私之心人皆有之,犯上作乱、贪财好色、巧取豪夺、偷懒投机、吃白食、搭便车等等,恐怕都是人皆有之,而且自私之心比起良心更强大也更普遍,甚至更有科学根据。孟子论证是报喜不报忧、虚报瞒报的典型。傅斯年曾经指出,孟子歪曲了孔子对人性的理解傅斯年:《民族与古代中国史》,293页,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孔子不认为人性善,否则就不用要求人们苦苦去“学”了。孔子深知人情不可靠,“善人,吾不得而见之矣”《论语?述而》。,“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论语?子罕》。,“贫而好乐,富而好礼,众而以宁者,天下其几矣”《礼记?坊记》。,可见孔子深知道德是极其困难的社会文化工程。孔子相信,在人情里建立道德原则必须借助外部力量。这是一个重要发现。任何一种可能生活都表现为自己与他人的关系,没有他人就没有生活,与他人的外部关系规定了生活的可能性。人所以不能为所欲为,绝非良心发现,而是因为他人不同意自己为所欲为,他人是任何一个人的外部限制和外部威胁。因此,道德问题就是寻找最优人际关系,就是追问我和他人如何互相正确对待,道德原则只能由人际关系推出,而不可能由人情本身推出,由人际关系所定义的人情才是人情之理。孔子并没有做出这个论证,但孔子大概会同意。

    孔子所讲仁义忠恕,无非是他认定的最优人际关系。人际关系是双方互动决定的,因此具有相互性和对称性,他人构成了对每个人的人性自由的限制,为他人所拒绝的人情就不可能成为道德原则。“仁”意味着“二人”,它暗示着“任意二人所同意的最优相互关系”。一种行为必须有益于他人或者无害于他人,才可能为他人所接受,如果他人不接受,就构成不了仁了。孔子说仁是“爱人”《论语?颜渊》。,即珍重他人(的生命和利益),其普遍原则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积极原则)《论语?雍也》。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消极原则)《论语?颜渊》。,正是此意。孔子的消极原则几乎全同于基督教金规则的消极原则,而其积极原则胜过基督教金规则多矣,它表达的是我与他人的社会成功相互性。董仲舒的发挥则使孔子原则非常接近后来列维纳斯的“他人为尊”原则:“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以仁安人,以义正我;是故春秋为仁义法,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董仲舒:《春秋繁露?仁义法》。。但孔子的“爱人”弱于墨子的“兼爱”,由此推知,董仲舒的发挥略有夸张。孔子原则不至于大公无私,大概相当于双方共同接受的公正和互助关系,公正为分之理,互助为合之道,大抵如此。

    普遍人情与普遍理性似乎殊途同归,只是普遍理性所达到的只是公正原则,而普遍人情则兼取公正和互助,似乎略胜普遍理性。假如道德原则得到普遍必然的证明,就可以用来支持政治正当性。孔子要求政治合乎道德,让道德成为政治正当性的最后根据,也是言之成理。孔子的道德人情理论包含一种精致的方法论:道德必须以普遍人情为依据,但并非任何人情都可取,于是需要一种能够对自然人情进行“提纯”的方法,这就是他人对我的约束。通过他人这一约束条件,以自我为主的自然人情就被改造为约束各自利益的文化人情。以“他人”作为对“我”的约束条件而提纯出作为道德的普遍人情,至今仍是强有力的一种方法论。以道德再造人性,进而再造民心,民心原则与道德原则就变得一致了,道德原则同时就是政治正当原则:符合道德的民心才是政治正当性的最后证明,而背离道德的民心则只能证明坏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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