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理想离现实有多远?(4)
关于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还存在着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尽管很少有人发现它,但柏拉图应该是意识到了的。当说一个东西“是”如此这般的,这个“是”其实至少有两种意义上的“是”:一种是事物所注定的“是”,即一个事物的存在注定了它是如此这般的,而不可能是别的什么(to be as it is);另一种是概念所规定的“是”,即一个概念定义了如此这般的事情,只有如此这般的东西才是这个概念的所指对象(to be as defined to be),例如,按照定义,90度角是直角,那么,所有不是90度的角就不是直角。这一区别说明了,不仅自然事物能够决定“什么是”,人为概念也能够决定“什么是”。当人为概念定义了“什么是什么”,就是建立了关于某种“是”的标准,这一人为定义的“是”(to be)同时就等于规定了“应是”(ought to be),这两者的所指对象完全重合全等。例如,当规定了“战士是勇敢的”,这与“战士应该是勇敢的”所指的事情完全一致,不勇敢就不符合战士的标准,也就不属于战士的概念。由此可见,在人为概念里,“是”逻辑地蕴含了“应是”。当然,休谟论点对于自然事实与价值之间关系仍然有效,但对于概念事实与价值之间关系就不再有效了。
由概念的能力可以理解柏拉图理念论的雄心。理念(eidos)不是一个很明确的概念,就其核心含义而言,理念大概指(1)确定一种事物成为这种事物的形式(form);(2)一类事物的本相;或者(3)一类事物的原版。柏拉图时代还没有基因的概念,但基因概念最能够表达理念的意思(不过柏拉图有时也把理念与genos,arche,paradeigma混用,似乎有些接近基因概念),因此可以说,理念就是使一种事物成为这种事物的基因。柏拉图相信理念论对于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有效的,即任何事物都有它的理念。自然事物的理念是自然给定的,这不成问题。但是文化事实是人创造的,文化事实的理念也就是人创造的,人们把一个事情做成这样而不是那样,比如说建立如此这般的一套法律或者政治制度,就等于规划了这些事情的理念,那么,人所创造的理念和事物是不是好的,这就成为问题了。在理念论的背景下,就很容易理解柏拉图那个看起来颇有些异想天开的理想国了,显然,柏拉图要为国家创造一个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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