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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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秩序问题(4)(2/2)
    第四条 经费每年某月某日起为预算年期,会员经费每人若干元,限入会或预算期一月之内交足。如得过期,通告犹不交者,则停止会员资格。

    第五条 会员凡人会者,须得满一年资格之会员二人介绍,于常期会议时报名。待一星期后,乃按名投票,如不过三票之反对者,则为当选。如有落选之人,则本年之内不得再报名。本会会员以若干名为限。

    规则

    第一条 职员之义务一节 会长副会长会长当主持一切会议,并领率会员就事体之正式秩序,当担任周年大会之演说,并办理属于其职务之各事。若遇会长有事不能到会,则副会长代理其职务。而副会长须随时助会长办理各事。

    二节 书记记录书记办理开会事宜,并记录所议决各事,作一议事录。通信书记当收会中各信,开会时向众读之;并答复一切信函,保存会中文件,通知会员得被举者,函催会员欠费,署名给发会员凭票,编掌会员名册后址,并管理一切关于会员事件及文件。到周年大会之期,彼当将一年所经过之事及现在情形作一详细报告,向众宣读。以上各事,亦可责成记录书记分任之。议事录及文件,可随时与会众察阅。如会中有与他会及团体常通书信者,可多设一交际书记,专理与他团体交际之事。

    三节理财员理财员当接收、催收、管理、出支一切会中银钱,并当将所有收支银钱开列详细数目,作一报告,呈报于周年大会之期。

    四节 核数员核数员当查核一切单据及理财员之账目符合否,作一报告,呈报于周年大会之期。(若有董事会者则董事规则列于此。)

    五节 演说员演说员分三部,每部设一演说员长。第一部,各国地方自治之历史规模;第二部,关于地方自治之科学及经济学;第三部,中国地方自治应办事宜。某月某日为第一部之期,某月某日为第二部之期,某月某日为第三部之期。各演说员长当将其部一年之经过作一报告,呈报于年会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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