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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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修正案之方法(2)(2/2)
    一百零七节 删去而加入之法任何字皆可由一动议删去,而任何字有关系者皆可补入其位。既已加入,则必照一百零二节所释之条件,始可删除。其动议“删去并补入”乃为一案。申而言之,则为动议删去,并动议加入,相合而成者也。如删去甲字,补入乙字,则不能分为两案(一删去甲字案,一补入乙字案),既以一案提出,亦当以一案呈表决。其理由则动议者有一表决,以补其字于删去之字之位也。

    若此案可分而为二,则删去其字之后,其地位已空白,若他字非动议者之所欲,若加入之,则与动议者之用意相左矣。是故“删去而补入”之案不得分而为二也。

    (演明式)“设立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之案,正在讨论中,子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修正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主座曰:“诸君听着,子君之动议,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于是其案读为‘设立一图书杂志库为公众之用’,众人准备处分此问题否?”云云。“赞成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请日‘可’!”云云,若得通过,则“公众”代却“会员”二字,而为原案之一部分矣。若有人欲删去“公众”二字,

    则必当提出复议,或用一百零二节之手续乃可。

    一百零八节 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决之效力若删去某语而加入

    他语之案被打消后,则除复议外,原语必当确立。但如有他事加入于

    原语,使之成为一别种问题,则间接可再受修正之行动。

    一百零九节 替代一新动议,如与在场之议案有相关者,可全部替代之。此简而言之,即为删去全案,而加入他案也。

    (演明式)设书库之议,正在讨论中,酉君起而言曰:“我动议修

    正,将现在议案改为‘委会长调查建设书库需费若干,并办理劝捐此

    费’。”主座曰:“已有人动议将议案改为..”云云。

    现在问题,以为一动议代他动议,所拟之替代题不过一修正案耳。此案可加以修正,又可分之为二,以其含有两问题也。当经过讨论,如他案焉,然后乃呈表决:先表决修正案,后表决所修正之本题。此两表决呈出如下:其一,“诸君赞成将案替代者,请日‘可’!”

    随宣布曰:“已得通过。”其二,“诸君赞成所修正之本题者,请曰‘可’!”宣布曰:“案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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