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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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修正之性质与效力(1)(2/2)

    (演明式)如八十九节,尚在议中,而寅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修正为‘会堂’之后加入‘及房屋’三字。”主座曰:“诸君听之,动议为‘会堂’二字之后加入‘及房屋’三字。”于是动议之读法当如下:“委理财员往调查各会堂及房屋之价。”讨论随之,而只及于修正案,遂付表决,如他案焉。倘得采取,则“及房屋”三字成为本题之一部分矣。而最终之付表决,主座当曰:“现在之所事,为修正之本题,其案如下(彼复述所修正之本题,而后呈之表决)。”

    九十二节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一修正案之外,更有修正案之修正案,即将修正之案再加以修正,如修正之对于本题焉。如是则前之修正案谓为“第一修正案”,后之修正案谓为“第二修正案”。前者为对于本题之修正案,后者为对于修正案之修正案也,由此而及于本题焉。其解决之级序,当先从事于第二修正案,因第二之修正案为结构第一之修正案,而使之完备。凡案必先完备,方呈表决也。故此案有三重表决如下:其一、表决第二之修正案,其二、表决第一之修正案,其三、表决本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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