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修正之性质与效力(1)
八十九节 修正之性质以前所论皆单纯动议,始终一成不变,而以原议为表决者也。然动议可随意更改,或增加,或全变为一异式者。其改变方式或意义之手续,名曰“修正”。修正之作用,则以改良所议之事件。然所谓良者,人心各有不同,而修正之实习,乃任意改之。故所改之议案,虽与动议者之本旨及用意相反者,亦常有也。复杂动议之进行程序,与单纯者无异,其提出、接述、呈众、收回、讨论等,皆与单纯动议同一办法也。
九十节 修正案须有关系修正案只有一限制,即所拟改易必须与本题有关系。所修正者,无论如何冲突,若与本题有关系,则不能不许也。倘另立题目则属无关系,主座可行使维持秩序之权而制止之,会员亦可请主座维持秩序而令之停止。又修正案不得过为琐碎或近乎痴愚也。演明式如下:地方自治励行会正在讨论一动议,为“委理财员往调查本城各会堂之价值,以备得一地址,为本会永久集会之所”。乙君动议修正,为删去“理财员”之句,而加入“会长”之句;或修正为“会堂”之后加入“房屋”;或删改为删去“委理财员往”以后各句,而加“租一会堂为永久集会之所”。以上各句,虽有变易本题用意,然皆与本题有关,故谓之为有关系之修正案。但若使乙君之提议修正案,为删去“为本会永久集会之所”,而加入“为应酬之地”,此则与本题不相类,可以“无关系,不入秩序”打消之,因彼为纯然别一问题也。主座当曰:“乙君之修正案,为加入‘应酬之地’以代‘永久集会之所’,乃轶出秩序之外。盖所拟修正案,与所议之本题无关系。本题乃觅一地为正式集会之所,而非为应酬之地也。 ”再若乙君动议为“本城”之后当加以“新都”,此当以“琐碎,不入秩序”而打消之。对于修正案之普通习惯,美国国会代表院有简明之规定条例,曰:“凡动议及问题与议中之本题判然两物者,则不容有托辞修正而加入也。”
九十一节 修正案之效力修正案之效力,乃呈两动议于会众:一为修正之动议,一为本题。因一问题当结构完备,乃呈出表决。故当先议修正案而表决之,然后乃从事于修正之本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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