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首页
字体:
上 章 目 录 下 页
第八章 表决(2)
    第八章 表决(2)

    倘用声表决,当时不生疑问,则主座所宣布,便作成案。盖以会员不即起疑问,便作承服主座之决断也。

    七十一节 同数当表决可者与表决否者之数相同,则谓之曰“同数”。此案赞成与反对两适相抵,故动议则为之打消。其理由为动议之通过必要得大多数,今只得同数,乃大多数之欠一,是以不能通过也。此法有一例外,见一五六节。

    七十二节 主座之特权若遇同数之表决,则为主座行使特权之候。彼可随意左右袒,或加多一数,使案通过,或由之使自打消。倘彼为赞成其案者,当宣布如下,曰:“二十人赞成,二十人反对,本主座加入赞成方面,案得可决。”倘彼反对,则曰:“二十人赞成,二十人反对,而案打消。”

    主座又可加入少数以成同数,以打消动议。倘表决为二十人赞成,十九人反对,而主座欲打消其案,则宣布如下曰:“二十人赞成,十九人反对,本主座亦加入反对,而案打消。”

    七十三节 主座有表决之权利主座亦为会员之一,有同等表决之权利。但此权利除遇同数时之外,鲜有用之者,惟其存在则一也。而其惟一之例外,则为主座非属会员之一,如美国副总统为元老院之议长,则除同数之外,本无表决之权;但元老院代理议长,本为元老之一,则有表决权也。


本章未完,请翻开下方下一章继续阅读
上 章 目 录 下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