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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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表决(1)
    第八章 表决(1)

    六十五节 表决方式表决与动议原不能分离者也,故第五章所述动议,已连带论之矣。今更重复详之。讨论告终之后,主座起而复述动议,呈之表决如下,曰:“动议为本会公开一演说会,诸君赞成者,请曰‘可’!(可者应之。)反对者,请曰‘否’!(否者应之。)” 如可者为大多数,彼曰:“此案通过。”或曰:“此案可决。”或曰:“可

    者得之。”如否者为大多数,彼曰:“此案否决。”或曰:“此案失败。 ”

    或曰:“否者得之。”主座最后之言,即为宣布表决,而议案于以成

    立。此谓之“口头表决法”,或曰“用声表决”。如两方皆无人出声,

    即为默许通过,盖不反对则公认为赞成也。

    六十六节 举手并起立用声表决之法,为最简便。但须数人数,则当用举右手或起立之法为当。主座曰:“诸君赞成者请举右手!”

    或曰:“请起立!”待至数毕,赞成者当如法应之。书记乃数之,而报其数于主座。对于反对方面,亦与同法处之。于是主座宣布曰:“十五人表决赞成,而二十五人表决反对,此案失败。”独依法表决

    者,乃数之,不举手、不起立者阙之。

    六十七节 采法宜定以上之表决各法,为普通集会所常用者,然开会时当采定其一,不宜同时并用数种,免致混乱耳目也。虽在永久社会中,会员惯用一法,而会长亦当先为指定何法,而后行其表决。若在临时会议及复杂集团,则先事声明用何法以表决更为不可少之事,否则会众无所适从也。

    六十八节 拍掌不宜用以表决我国集会向有厉禁,故人民无会议之经验之习惯。近年西化东渐,吾人始有集会之举,然行之不久,习未成风,讹误多所不免,则如以拍掌为表决是其一端也。拍掌为赞扬称道之谓,中西习尚皆同也。乃吾国集会,多用之以为表决,此则西俗所无也。夫既用之为赞扬,而又用之以表决,则每易混乱耳目,使会众无所适从,故稍有经验之议会,洵不宜用拍掌以表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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