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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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讨论(3)(2/2)
    问一事,乃起而言曰:“主座,发言者允我问一话否?”主座起而言

    曰:“寅先生允让地位,俾问一话否?”寅君如允,可曰“允之”。仍立而听之,或答,或不答,俱可随意。而卯君坐后,彼可再言。或寅君不欲其语论为人所间断,可曰:“主座,我言毕之后,我当乐答所问。”遂进行,发言如初,而卯君复坐。倘彼允人问话,彼有失却地位之虑,又有失却思潮之虑,而于事体之决断亦虑为卯君意见所摇动;倘彼之意见与己相左,尤不宜于此时允之也。在问话时,卯君可出下式:“我欲经由主座而一问发言者如此如此..。”彼可乘时继进,而自答其问题,而又为驳议,而不理寅君之仍立而待也。

    卒之,倘卯君言之不已,寅君不耐而坐,则失其地位矣;而欲复之,只从正式讨之,或得一致之许可乃能也。此实为一严厉之习尚,然以既属议规,当慎防之为妙。间断之事,实属骚扰,言者听者两皆不便,故不宜奖励也。至于地位,非由自由逊让,乃为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停止之者,则仍属之其人,而不失却也;倘该题解决之后,仍得复之。见一百五十一节。

    五十五节讨论之友恭 1友恭一事,当常在注意之列,然不可施之太过,以致有碍于一己之权利。不逊让地位,非不友恭也,只要以友恭之态而却之耳。受人之让,而据其地位,亦非不友恭也,只求由公道而得之耳。

    在美国国会有一习惯,允特种议员有优先权,如委员长、发案人等,于讨论时皆假以超众之机会、超众之时间。此于国会或有所必要之处,而在通常社会则大非所宜。假以特别优权于任一会员,而使之

    1友恭:指兄弟间相处的准则,兄应友爱,弟应恭敬。

    凌驾其它会员,则讨论之自由已为之失,而讨论之安全亦为之碍矣。

    五十六节 一致许可有许多程序,本非公式,而由一致许可,得以进行者。如循行之事得以施行,秩外之讨论得以允许,与夫一切非公式之事得以通过(本书随处皆有引之),诸如此类,倘有一人反对则不能行矣,事件常有赖此全体一致而收其利便者。但此种习惯必须谨防,无使妄用也。又有特别手续非得全体一致不能行者,如收回动议及删除记录等事,凡此等事,其全体一致必当以确凿得之,而不能擅行武断也。主座当进如四十节,或尤善者即曰:“此事须全体一致,以表决其赞成者”云云。倘有一人反对,便属不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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