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讨论(3)
五十二节 驳论言辞凡讨论者,对于问题当注重多闻博识、考察无遗,而论点当以诚实、适当、简明为主。发言时当力扬本面主张之优良,而用公平之道,以发露对面主张之过失、之无当、之不公等等,方为妙论。
西人讨论会中,常有表决问题之优良,兼而表决言辞之工妙者;亦有只表决言辞之工妙,而不计问题为如何者。如是则投票者不计意之异己,只审其发言之工妙耳。但此种习尚究非所宜,盖以其为专奖辞华,而不重诚实也。
五十三节 竞争地位前已言之,会员为主座所承认者为得地位,有发言权。在所定时间之内,若循序而言,无人能阻止之。但常有两人齐起,同时称呼主座。遇有此事,除非其一退让,曰“主座,我让与某先生”,遂坐,否则主座当裁决之。其法即呼先起者,或言者之名便是。若主座有所疑,彼宁承认离座最远者,或未曾发言者,或向鲜发言者,而舍其它也。若二人中,其一已起而称主座,其一不过甫起,或甫发言,则前者当得地位也。
倘未承认者,自信彼为应得地位之人,彼可坚持留立而言曰:“主座先生,我信我先称呼主座。”或同效力之语。主座乃随而言曰:“某先生(指承认者)肯让位于某先生(指未承认者)否?”倘不肯让,则主座当呈出表决,曰:“问题为此两会员中谁为先起者,众赞成某先生(指承认者)得地位,请曰‘可!’”若得可决,则未承认之会员当复坐。若得否决,则彼得地位,而承认之会员复坐。此可不必再行表决,因表决其一,即表决其它,毫无疑义也。此为“对等动议”之模范。
若竞争者过于二人以上,则表决之次数,必至得可决而后止。此等动作,名之曰“竞争地位”,常见于立法院,而鲜见于一般社会也。
寻常社会之会员,常惯顺从主座之决断,或彼此相让。但此节之规则,对于不公平之主座以及言者之有急要原因,则甚有用处。
五十四节逊让地位在有趣之讨论中,常有会员思欲间止言者,以“问一句话”之语。此容有出于诚意者;然常遇之事,则为指出言者之失处。诸如此类者,或允,或不允。此等问话之间断,倘言者允而“逊让地位”以应之,而问之者倘欲连续发言,则彼失却地位矣。
如欲复之,必当由正式再讨得乃可。例如寅君正在讨论中,而卯君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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