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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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永久社会之成立法(3)
    第二章 永久社会之成立法(3)

    十八节 团体之成立恒久职员选妥之后,当于下会就职。临时可申言感谢会中之信任,并许尽其能力以服务,且当注意于会员之权利及利益,而平等承认之、尊重之。自此彼称为“会长”或“主座”。职员选妥,章程规则订妥,则其会即为成立,而可着手办事矣。此时职员当就职,各司其事。倘无论何时,当开会时而正式职员全然缺席者,则当宣布秩序时,无论何人皆可将秩序宣布,而使会中另举代理主座并书记以摄行会事,此则犹胜于使会众及演说者久待也。

    临时会与永久会皆各有常规,以定其程序。其前者则多尚普通习惯,其后者则采自专家。各商团及公司会议皆当循会议规则,而无论何家所定之法,适于各社会,皆适于各商团、公司也。

    第三章议事之秩序并额数

    十九节 循行之事开场议事,有三件必要之形式:一为唱秩序,二为宣读及认可前会之记录,三为散会。此外更有常务委员之报告,皆可称为循行之事。此等事由全体许可,便可不用动议及表决之形式而施行之。但此等非公式之举动,切不宜施之于此外之事,因虽于循行之事中,亦常容人反对非公式之举动者。当开会之时,会长起立,稍静待,或敲案而后言,曰:“时间已到,请众就秩序而听前会记录之宣读。”乃坐。书记于是起而称主座,然后宣读记录,读毕亦坐。主座再起而言曰:“诸君听悉前会之记录矣,有觉何等错误或遗漏者否?”略待,乃曰:“如其无之,此记录当作认可。今当序开议之事为如此如此”云云。倘有人察觉记录之错误,当起而改正之。发言如下,曰:“主座,我记得所决行某案之事乃如此如此。”倘书记以为所改正者合,而又无人反对,书记当照录之,而主座乃曰:“此记录及修正案,当作认可成案。”倘有异议,或书记执持原案,任人皆可动议,曰“照所拟议以修正记录”,或删去或加入何字。此动议经讨论及表决,而案之修正与否,当从大多数之可决、否决而定之。主座于是曰:“记录如议修正,作为成案。”

    二十节议事之公式秩序凡社会或会长宜采用议事之一种秩序,以为集会之标准;但其式可作通常用,非一成不变者也。其式如下:

    一请就秩序

    二宣读记录及认可之

    三宣布要旨

    四特务委员之报告

    五常务委员之报告

    六选举

    七前会指定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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