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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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永久社会之成立法(2)
    第二章 永久社会之成立法(2)

    十四节 职员之选举第一回会议所委之职员,指名委员自行开会审定,乃列单预备报告。于第二回开会时章程规则既采用之后,主座则着指名委员报告。该委员长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本委员等谨报告如下:当主座者壬先生,当副主座者丙先生,当记录书记者己先生,当通信书记者戊先生,常理财者乙先生,当核数者甲先生”云云(以至章程中应有职员,尽仿此开列)。读毕,将人名单交与主座,遂坐。

    会中规则,各有不同:有规定于指名委员报告之后,同时选举者;有规定于接报告之后,下期始选举者。倘为下期开会始选举者,主座于收接指名报告之时,当申言曰:“诸君已闻委员报告候选职员之姓名矣,选举之期在于下会某某日,倘有不合意者,此时可另为指名,以备下会附入正式指名者之后而当候选也。”倘为同时选举者,主座当曰:“诸君已聆委员报告,意见如何?”云云。此种报告,不必另有动议以收接或采用也。此时在指名秩序中,倘有他指名者,适可行之(详下节)。

    选举时至,主座发言曰:“今当选检查员。”辛君随而讨得地位,曰:“我动议检查员由主座委派。”此动议即呈众表决。得通过,主座即委癸先生及子先生为检查员。彼等受命后,即分派候选人之名单,以作票用,或空白条纸亦可。会员各将票准备,勾去不合意之名,而加入其所喜者。检查员以箱或他器收之,退而数之,记其结果。此事既毕,主座当搁置他事,曰:“检查员已准备报告矣。”癸君于是将投

    票之结果宣读如下:所投之票总数二十一票 当选必要之数为十一票 会长票 辛先生得一票

    壬先生得二十票,理合当选

    副会长票 子先生得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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