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永久社会之成立法(1)
十一节 立会发起永久社会之第一回集会,其组织方法与临时集会相同,但须订立章程规则及选举长任职员。
(演明式)譬如庆典会告终之后,与会者兴趣未消,感情愈结,均欲成立一会,以助政治改良,而导社会进步。于是再集同人,从新发起,其进行程序一如临时之会焉。
乙君被选为临时主席,己君为临时书记。主座既宣布开会宗旨之后,在会者各随意评谈,有赞成、有反对此计划者。甲君于是起而称呼主座,及得承认,乃曰:“我动议发起一‘地方自治励行会’,而在此会中即须从事进行。”主座接述其动议,遂即正式讨论,各尽所言,然后呈出表决。若得多数表决赞成,则为通过,而主座即宣布曰:“发起一地方自治励行会之动议,已得可决定矣。”斯时也,按法言之虽为临时集会,实则变为永久之团体矣。从此凡与会者,既尽共同所约束之义务,则当然为会员。
主座既将表决之结果宣布之后,乃继而问曰:“本会今当如何进行,使团体之组织臻于完备?”庚君如法讨得地位,乃动议委任委员三人,以草立章程规则。此动议既接述,经讨论,乃呈众表决。若得通过,主座当问曰:“用何法委任,由众选抑由主座委?”壬君讨得地位动议,或曰“由主座委任”,或曰“由众指名”。若为前之动议,如法呈众通过后,主座乃委任在会之三人,曰“本主座今委任戊先生、壬先生、己先生为起草委员。”若为后之动议,呈众如前通过后,主座乃请众指名,而接之以呈众表决,一如选举主座之法焉。
选举职员亦如前法,可动议交委员审定,备造职员名册,或动议由众指名候选。若交委员审定,则被委者或即返于别室,详细审定,而即报告;或俟下会然后报告;更或饬令将职员名册抄录,或印刷多分,备为选票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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