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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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临时集会之组织法(2/2)
    乃再曰:“如无别意,则乐举乙君为吾人主座者,请曰‘可’!”(众人之赞成者,则答曰“可”。)“其反对者,请曰‘否’!”(众人之反对者,则答曰“否”。)若“可”者多于“否”,甲君当宣布曰:“选举主座之案已得通过:乙君当选为本会之主座。”遂坐。倘答“否”者多于“可”,则其案为否决,而甲君当再请众指名以备选。会中当照前法指名其他之人。

    七节 被指名者多人 倘有于乙君之外另指名他人当主座者,当起而言曰:“我指名戊君。”又有指名丙君、指名甲君,如是者数人。甲君立待,俟指名者各尽其所喜,而后按次先由乙君起,一一表决之,至得当选之人为止。甲君自身之被指名,亦提出己名于众以表决,一如他人焉。因甲君之职务,为会众之代理,以办选举主座之事,而待其本身亦如待他会员也。若用投票选举,则于指名既齐之后,乃能投票。投票法后再详。

    八节 指名之附和指名宜有附和,为一妥善办法,盖足见被指名者非只一人之乐意也。倘同时有指名多人,则附和一法非所必要;但其事以何为妥便,代行主座者可酌量变通办理。

    九节 选举书记等乙君既被选为主座,起而就座,立于案后,对众人(或敲案要众注意)言曰:“现在第一件事为选举书记,请众指名!”仍立而待。戊君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此之谓称呼主座所以讨地位也。)主座答曰:“戊先生。 ”(此之谓承认其发言之地位也。)戊君既得地位,乃进而言曰:“我指名己君当书记之选。”遂坐。辛君即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我附和之。”亦坐。主座略待,或问众曰:“更有指名否?”少顷,乃进而照前选举主座之法以表决之。己君当选为书记,即就案坐于主座之傍(案上当先准备文房器具),预备将所经之事、随来之事,一一照实记之;不必记众人之所言,但须全录已行之事或表决之案,而不得下一批评。

    此时主座则将开会之目的宣布,为一长短适宜之演说,大略如下曰:“今日之会,为筹备庆典而设。诸君当知民国开基,甫经四载,则被移于大盗,几至沦亡。所幸人心不死,义师起于西南,志士应于东北,举国一致,大盗伏诛,天日得以重光,主权依然还我,中华民国从此中兴,四亿同胞永绥福乐。当兹幸运,理合申祝,故拟举行庆典,以表欢忱。诸君对于筹备之事当有指陈,此时则在发言秩序之中,本主座望各畅所欲言,备众采择,俾得速定办法,幸甚!”言毕乃坐。惟一旦有人称呼“主座”,彼当再起立承认之。当人发言时,彼可坐,但于接述动议、呈出表决及详言事实时,当起立。又凡有关于会中秩序及仪式所必要之时,亦当起立。

    以上各节,为临时会议组织完备、着手进行之模范也。

    十节委员会委员会之组织与上同,惟书记一职,可以省之耳。若高级团体委任委员之时已选定其主座,则开会时不必再选,否则于开第一会时,当由委员会中自选举之。就事实上而论,先受委之人未必即为委员长,但第一会当由彼召集其他之委员耳。委员会进行规则,后再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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