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首页
字体:
上 章 目 录 下 页
附录一.关于广州至重庆与兰州支线之借款与建筑契约草案 1(2)
    附录一.关于广州至重庆与兰州支线之借款与建筑契约草案 1(2)

    当建筑工程经已开始,一相等于在中国足充六个月用度之数额,须交付存贮于设立在中国之银行,入为广州重庆铁路数目,并可由该铁路公司支用。但须得总会计与总工程师会签方为有效。此六个月用度之总额,可接续依月递交,存贮于中国之银行。

    第八条

    当详细契约签押之后,此铁路公司即须于广东省城另设一广州重庆铁路事务所。此之事务所,应设中国总理一人,由铁路公司派委;英国总工程师及英国总会计各一人,由铁路公司与立契约人协同择定,而后由铁路公司任命。但所僱用英国职员,若得铁路公司与立契约人之同意,并可以革除。

    此项职工应尽之义务,在增进铁路公司与债券所有者之共同利益,故每当有问题发生,必须有铁路公司与立契约人共同秉公处理。英国总工程师与总会计之薪金及期限,由铁路公司与立契约人订定,即由铁路数目项下支出。

    凡关于管理铁路之重要人员,如有有经验、有技能之欧洲人与有能干之中国人,均须一体并用。如此等一切之任用与其权限之规定,须由总理与总工程师会商办理,呈请铁路公司核准。至雇用于总会计部之欧人,均须依同一方法办理。如欧洲职员有失德行为或不称职时,总理与总工程师会商呈请公司核准,可将该职员革除。至雇用欧洲职员所订之契约,须与普通所用者相同。

    凡在总会计部之收入数目及铁路建筑与管理之支出数目,须用中英两国文字。总会计须依此办法办理报告,分呈于总理与代表债券所有者之立契约人。但此项数目之收入与支出,必须经总会计承认,并总理核准。

    当铁路建筑完工之后,凡关于铁路之通常应办事宜,须由总理与总工程师会商办理,并须随时报告于铁路公司。

    总工程师之责任,在使铁路办理妥善,节省经费;至普通事宜,须会商总理进行。副工程师当建筑时期,其责任如何,再详示于本契约中第十七条之详细契约。

    总工程师须遵奉铁路公司意思与命令。惟此项意思与命令,不论其为直接授予或经总理转达,均须一体照办。并须对于铁路之建筑与维持随时留心料理。

    为养成中国铁路人才起见,总理若得铁路公司之核准,可设一铁路专门学校。

    第九条

    立契约人担认建造与完成此铁路,并得由该铁路所用之建筑物与器具之确实所值价格抽取百分七之数量。“器具”二字之意思,包含铁路用以驾驶之一切器用,如车料、车头为驾驶而用者皆是。

    “器具”之名词,若明白解释之,凡对于铁路已建筑完全、经已购器使用之后,所购入之各物不包含在内。更为详明解释之,凡因建筑铁路买入之地价,与总理、总会计、总工程师及各办事人员之薪俸,不能列入建筑与器用之名词之意思内。

    立契约人有权依章建筑支路至甘肃省之兰州。如或得双方之同意,并可建筑同长铁路至中国之他部地方。此种之权限,在由铁路兴工之始七年内有效。

    其余一切关于建筑铁路与购办器具之事宜,遵照本契约第十七条之详细契约办理。

    第十条

    一切沿铁路边旁之田地,经测量指定,系依详细计划用为旁路、车站、修理店与车房之用者,可由公司依确定之价值收买,并须由借款内照给。

    第十一条


本章未完,请翻开下方下一章继续阅读
上 章 目 录 下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