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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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关于广州至重庆与兰州支线之借款与建筑契约草案 1(1)(2/2)

    当铁路尚在建筑时期,凡债券与借款之利息经立契约人订定者,应由借款项下支付。凡由借款所加入之利息,若当建筑时期尚未支出者,与铁路公司已成立之一部分铁路之收入,须移用为补偿应摊还利息之总数。若再有不足,则由借款补足。

    当铁路全部建筑完工后,其债券之利息可由该铁路公司之铁路入息或其他项收入支付。但对于此项办法之详细契约,另详于此契约之第十七条。

    不论何时,若铁路之收入与借入之存款合计之,尚不足偿还债券之利息与载在详细契约中所借入期单应偿还之资本,中华民国政府为保证此契约起见,应正式承认将此借款之欠负与载在第十七条详细契约所偿还之利息一并交付。

    第五条

    发行之债券,即作为中华民国政府之债券。

    第六条

    债券应分为二次或二次以上发售。第一次所发出之总额,须在金镑一百万至二百万之间,惟须当此契约第十七条之详细契约双方签名之后,即刻实行。此债券之发行价格,应由铁路公司与立契约人协同依同样债券为基础,以议定市面价格。此之价格,因包含债券发行于各国所需用之印花,故比其原定价格略低。此种债券至少须百分之五十在英伦发行,百分之四为立契约人抽收,即每一百金镑可照债券之发行之价抽收四镑。

    当十七条详细契约既定、债券亦将发行时候,立契约人须先存贮五万金镑于银行,入为广州重庆铁路公司数目。此之总数,若经铁路总理之命令并总会计与总工程师之签名,可以随时提取作为测量及各种必需之费用。至此五万金镑之总数,订定每年利息五厘,将来由借款项下拨出归还。

    第七条

    借款须存贮于银行,由立契约人声明并担保作为广州重庆铁路数目。如此办法,可再由第十七条之详细契约中商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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