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哥本哈根气候峰会看中国“大国责任”(2)(2/2)
2008年10月,我国发表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以及中国对此进行的体制机制建设。
2009年5月,中国政府公布了“落实巴厘路线图”的文件,阐述了中国关于哥本哈根会议落实巴厘路线图的立场和主张,表明了中国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积极成果的意愿和决心。2009年9月,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提出了中国今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一是加强节能、提高能效,争取到2020年单位gdp的co2排放比2005年有显著的下降;二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争取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三是大力增加森林碳汇,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四是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
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为碳减排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支持。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促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法治阶段。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初具规模,涵盖水污染、大气污染、海洋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诸多领域,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今年8月,继制订《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高票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在降低碳排放工作方面取得了重要的进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为——2009年度报告》,我国在1990年至2005年间,单位gdp能耗已经下降了47%。“十一五”前三年,我国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了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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