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司法制度(2)
在一个总体上来说温和并合理的司法制度下,再加上对非正义的充分监督和预防机制相配合,人们可以说中国的法律可以善恶分明,极少会使无辜者蒙受冤狱,使犯法者逍遥法外。但是中国法庭的实践却充满了贿赂、滥用权力、残暴邪恶等现象。在人类可能的精心设计描述的中国法律制度下,这些现象是普遍存在、司空见惯的。
在中国既没有陪审团,也没有律师存在。案件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推断审判的,而是参照历史案件决定的。这实际上导致了非官方的法律掮客阶层在法庭的存在,被称为“讼师”。这些人没有正式的地位,高级官员们曾一再谴责这些人的存在,皇帝也三令五申严禁讼师阶层的出现。但是讼师们依然大量存在,在帝国各处从事着自己的事业。当具体的案件需要宣判的时候,讼师们就开始自己的生意了。他们在法庭上检查案宗,从以往的案例中找出相同的或者类似的案子作为新的审判的模型和参考。在一直追溯到远古时期的汗牛充栋的案卷中,这些讼师总能轻易找到符合自己意图的旧案。也正是这点,导致了大量贿赂、滥用职权和暗箱操作等弊端的普遍存在。无论被告是无辜的或是有罪的,私下里都得去“拜访”讼师。而讼师的意见就是视被告奉献的礼物的轻重而定的。需要说明的是:这群残忍贪婪的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一文钱的收入。但是这并不阻碍他们各个腰缠万贯,富贾一方。到此,故事也就结束了。据说,中国的司法人员从未直接收受过贿赂。的确,他们总是通过法庭雇用的这些讼师,进行私下的金钱往来完成的在这里,作者提到的讼师包括的内容很多。就有原被告雇用的法律代理人、也包括了官府雇用的刑名师爷等人。因为原被告和政府官员都不熟悉法律,没有接受过专业的训练,不得不依赖这些人——译者。。
中国的官员被赋予了强大而危险的权力。他们可以合法地通过各种手段从原被告和所有证人中获取供词。没人在法庭上立誓,中国人从不相信法庭誓言。在西方视为犯罪的作伪证行为,在中国是闻所未闻的。中国人的理论是:如果一个人有意撒谎,那么任何誓言对他来说都是无效的。实际上,没有中国法官希望当事人和证人们说出精确的实情。首先,官员们对各方进行单独的审问;在有的情况下,各方的供词存在冲突,就需要反复的盘问审查。但是往往各方供词相互冲突的情况,法官就会将各方带上厅堂当面对质。自然每个人都只是反复维持原供。但是法官可以通过认真观察各人的举动与表情,来确认谁的供词是实话,而哪些人是狡诈的刁民。中国的官员都是这方面的行家里手。
犯罪嫌疑人在公堂上受刑的版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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