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现任皇帝光绪去参加前任皇帝同治的葬礼。途中,一名监察官员双膝跪地,双手高举着奏章,拦驾上疏。他反对现任皇帝继承大统。为了表明对信仰的忠诚,这名官员在新皇帝面前自刎身亡。当时,光绪皇帝还仅仅是一位三岁的孩子。
1871年,位列人臣之首的恭亲王受到北京的一名监察官员的猛烈弹劾。恭亲王有一次向美国公使抱怨说,与其与一个比自己身份级别低许多的监察官员纠缠,还不如放弃自己的诺言,改弦更张更划算。
中国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之后经够断的修订。正如在另外一章提到的,从整体上看,它是明智、温和而富有人性的。它不厌其烦地规定了针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各种各样、不同程度的刑罚措施。与我们的法律相同的是,它也规定了对重复犯罪的惯犯加重处罚的措施。许多轻微的罪行可以合法地通过交纳钱财,而免予追究。比如应受不到一百大板惩罚的罪犯可以通过交纳大约五盎司白银而得到宽恕。另外还有一些免责措施比我们能够想象的还要温和。比如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父母或者祖父母身体羸弱,或者年逾古稀,并且他是家族的独子或者是独孙,那么他的案钾须要由皇帝亲自判决。妇女如果被判处鞭刑,那么在行刑的任何时候,她都有权整理穿戴好自己的贴身衣物;妇女如果被判处死刑,那么在行刑的时候,七岁以下和九十岁以上的人都不得围观,除非她犯的是叛国或造反的大罪。
清朝的许多法律规定滑稽奇异,显得荒诞可笑。比如如果天文学家被判处流放,只要他的罪行不是十恶不赦的重罪,都可以代之以打板子。为什么天文学家与其他人相比拥有这样的特权,没有明确的说法。又比如一名男子远离故乡,去他乡谋生。而他的父母在故乡已经为他选定了未婚妻,但是这名男子并不知情。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他与外面的女子缔结婚约的话,是无效的。他必须放弃自己的选择,而与父母选定的女子完婚。同时,官员们不能与自己管辖下的百姓的女儿结婚。不仅是近亲之间被严格禁止结婚,而且即使是同一姓氏的人之间也不能通婚。如果有人违背,政府会强制取消婚约,没收聘礼。初看起来,这些规定似乎不会对人们造成实际的冒犯。但是如果考虑到中国四亿人口中只有四百八十左右个姓氏,那么与那些对婚姻双方的姓氏没有严格限制的国家比起来,中国的法律会对男女婚姻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是中国法律的另一条规定却应该纂刻入其他国家的法律碑文之中。当婚约缔结之时,新郎和新娘双方之间必须明确告诉对方,自己的孩子是否“身体健康、年龄相当”。对这些规定的隐瞒和欺骗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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