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之父曹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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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战之策略(17)(2/2)

    五、他国利用新法制造。

    六、他国在实业上运用科学之新发明。

    七、他国仿效德国之新发明而或胜过之。

    八、宣布用货之新法。(如用新机器等。)

    九、编订原料及制成品之最低表率。

    十、宣布关于德货之装包、装箱式样,以及税则等之新章程。

    十一、出口品之竞争及其原由等等。

    德国实业界之新闻,如能迅速传达,则大有裨益。故政府方面,私人方面,皆宜详细探听。德之使领馆,转运公司之驻外经理人,以及旅外行客,皆当为侦探之事,而有统一之格式,按期迅速报告,以利有关系之德国商实业。

    商实业公会,得有上述之材料。则对于出口事业之困难问题,即有解决之根据。在德国与他国订立商约之际,商实业公会,应将出口商之一切要点,详细报告德之外交官,以免种种隔膜之交涉。

    “商实业公会可为政治与商务之媒介。”(美译者按语)

    出口商业公断处

    商实业公会,既能明悉种种出口商务之问题,又握有相当之权力。则国内外制造家及商人,如有争执,自能从速解决。故欲免商务讼案之延搁,最良之法,为设立永久之出口商公断处。如欲免人之猜疑,不妨请外国商会派代表参加。如是则能得外国商人之信仰,而本国人亦能得其协助。

    “商实业公会宜设公断处以解决商案。”(美译者按语)

    宣传品之发表

    德国出口品之优点及改良之处,当从速宣传,使人知悉。其法不外乎利用报纸、广告及展览会等类。

    欧战后,他国商人必仇恨德人。国际商务,难即恢复,然亦不可不早为准备。以他国商人亦有早恢复商业之志愿故也,德人可利用此志愿,首在中立国。用广告展览等法,令人明悉德商货物之优美,以便开始营业。久而久之,他国商人或亦能再与德商交易也。

    以战时大势观之,战后敌国之商人,非出于不得已,必不购德货。故宣传事业,当先从他国所必需之货入手,而逐渐推广及于他货。唯此项宣传工作,决不可由商人自由办理,当设中央机关办理之。以商实业公会为办理宣传之唯一机关,则其成绩定能完美。凡关于商实业之询问事件,皆当由商实业公会转达。即开始营业之初,亦当由此公会代理,以恢复国际商业,颇宜机警,当利公会间接办理为宜。若由商人自理,则难免不因恶感而发生冲突。

    “商实业公会,宜办宣传事宜,及先与他国商人接洽开始营业事宜。”(美译者按语)

    德国商务之先锋

    商实业公会所编出口统计,较政府所编者为实在。公会当详察外人之理想,及出口商之趋势。如有不利于德商之举动,当建议政府代表,运用抵御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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