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仿造之货物,亦能发生保护力。以实行仿造,颇需时日故也。”(美译者按语)
凡原料及制造品,非他国所必需者,则无保护之能力。他国一旦不用其货料,既受经济之损失。此为非必需之货料,无关紧要也。倘其出入数量,寥寥无几,则更不足重轻。须在总产额内,能占大部分者,始能有保护之实力。
设有一货,为他国所必需,而又属大宗,则其售价理当超过制造之成本,否则必受损失。而不合经济之原理,其售价宜超过若干,不能一律。盖有其利极厚者,亦有极薄者。总之,其售价必留有余地。俾可保护他种受抵制之货物。
“货物之能有保护力,在产量上,及价值上,占出口统计之大部分。”(美译者按语)
德国之制造品,有用他国原料者,则甚难发生保护力。盖他国可禁止原料出口,使德国无从制造;或用其原料,而所制造之货物无甚特长之处,则皆不能发生保护力。若产此原料之国,与德之感情甚洽,可以源源接济。而德之制造家,能用以制成独一无二之货物,然后能发生保护力也。唯有不用他国原料之货物,其保护力为最大。以化学品及五金品为第一。精细之机械次之。此类货物之制造秘诀,及其特殊之工艺,不使迁往外国,最为紧要。
“不需他国原料之制造品,其保护力较诸需之者为大。”(美译者按语)
艺术超胜之门径
关于保护出口商之能力,其最后之要点,即他国之货物,能有何种竞争力,及其力量如何,无论原料或制造品,若其性质、代价及数量,能超胜他国,则其保护力大。所谓性质超胜者,即艺术之优胜也。亦即货物精美,应用持久,效力高而产量大也。所谓代价超胜者,即价廉也。此二种之超胜,一为绝对价格之廉,一为艺术优胜之廉。因此设法使德货超胜他货,实为刻不容缓之图。盖不独有裨制造家,亦使德货增高其所能发生保护全体德国出口商之能力也。艺术之超胜,全赖国立之科学学校与研究机关,以及奖品之鼓励。以求改良进步之实现,发明家所得之利益,当较经理者为大。国家试验,当减轻其费。俾弱小事业,亦能均沾利益。如有充分理由者,则免其试验费,以为鼓励。政府更应资助私立之研究及试验机关,并资助私人发明家,及专门学术会等。其最宜注重之点,为使由科学所得之结果。能见诸实行。故所有成绩,不独当登载于私人之商业杂志。政府亦宜广为披露,使全实业界能知晓而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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