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之父曹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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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战之策略(7)(2/2)
    各种实业必须禁止迁往他国者,其所宜注意之特别性质如下:

    (一)制造品之性质;(二)可以用替代品之程度;(三)制造法精细之程度;(四)仿造之可能性;(五)需用或必需之程度;(六)制造之数量;(七)需要之程度;(八)最高之售价;(九)依赖国外之原料与否;(十)外货竞争之性质及程度。

    物产之分别,当先注意下列各点,即原料或制成品。农产或工产品,五金类或纺织品,或化学品(军用化学品更宜注意),易受损坏者,或能耐久者,制造时以数量计者,或以件数计者等是也。

    原料之分别,可以为动物、植物、矿物三类。动物类不甚紧要,植物类如为必需实业之原料,或与殖民地之出口品有密切关系者,亦宜注意之。唯德国之实业品为他国所必需者,以矿产为最重要。

    钾为普罗士之专科利品

    矿产中之原料,其最要者为农业所需之肥料。其次为煤、铁、紫铜。此等次等矿产之管理,全视将来地理之分配如何而定。此外从化学中所得之原料,极为重要。德商能得此专利之权,实将自德国之科学极为发达而来。而此专科之性质,在欧战时已切实证明之矣。若欲保存如此重要之专利,而使无迁往他国之漏弊,则必须预为设法防御之。

    “保护出口商之法,有德国之原料为他国所必需者。其管理权当归诸政府。”(美译者按语)

    不可仿造之染料及化学品

    制成品之分别较难。有大多数殊难断定其为他国所必需者,仅有实业所需之染料化学品,及医学所需之化学品,与特别性之钢铁、胶汁等类,可以断定其为他国必需之品也。然此数种中,将来他国如有能制造之者,则亦不能再为必需之德货矣。譬如特种机器,或其中一部分之机件,本有专利权,可为德商之保护品,然亦易为人所仿造而失其效力。设使他国商人不顾德商之专利权,而实行仿造,则德商亦能择其易受损失之处,竭力报复之。德国禁止原料之输出,即能攻击他国农、实二界之事业,禁止制成货输出之方量较少,仅能牵制他国之实业品耳。

    “德国之制成品,亦有保护出口之能力。其能力之大小,以完全为他国所必需者为最大,非完全必需者次之。”(美译者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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