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之父曹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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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战之策略(4)
    德国商战之策略(4)

    冒籍之法(即冒他国之籍运销货物)

    将来德国之出口货,如标有德国商标,并注明在德国制造,由德国装运,则其来源易为人所探悉。欲讲求隐藏来源之法,殊为艰难。商标等问题,尚可设法避免。唯德货之物质,如制造之精美,应用之适宜,早已有口皆碑。而一般商人,以为专赖货物之精美与适用,犹恐不足以广招徕,且用种种广告方法,尽力鼓吹揄扬,务使家喻户晓而后已。是固易使德货发达,而亦易使敌人抵制也。

    普通广告之法,利用牌号、厂屋地点及商标之式样。此种常法,德商不可再用。欧战之后德国之货,敌人必思抵制。既已不愿再用,则牌号、厂地、商标等,尚有何用。敌人只须知货物来自德国,则其销路已属不利。即使德商不自声名其为德货,而敌国之政府及商人,亦将设法区别之,抵制之也。敌国报纸,迩来常论此种问题,故德人不可不预为顾虑,譬如各国税关,在外货进口时,须令收受货物之人,盖章声明货物之来源,则甚难保守秘密也。若用冒籍之法,假他国之名,由他国转运之,则运费增高,亦不利于德商。敌国各种反对方法,久后或有减少之可能,亦未可知。倘反对愈盛,损失愈大。德商不能忍受担负,则不得不用此冒籍之法矣。舍此以外,可令购货之人,直接向制造地点收货。则运输之干系,与德商无涉矣。冒籍之法,容再讨论。

    或谓此种假冒之法,妨害德人之人格。此说殊不为然。盖德货性质良美,凡久用德货之人,咸能认明,无待乎先自声明者也。况用此假冒手续,保守货物来源之秘密,非独能保护德国之制造家,亦能保护贩买德货之外人,使不受抵制之影响。在欧战之前,他国买德货者甚众。或者商务上不必定有仇视之心,则可无需此冒籍之法。苟能如是,实属大幸。唯恐不能如愿耳。

    至于商标问题,较为复杂。不易隐藏,盖有主权之关系在焉。假如敌人冒用商标,冒充德货,或以德货冒充本国之货,错综复杂,尤难负保护之责。然欲解决此问题,亦非不可能者。今姑暂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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