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儒学重伦理规范的名言和"政正以正名"的政治逻辑相反,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提倡忘名忘言。他们认为,用语言文字不能表达对事物的真实认识,名言和名分的表述形式是虚幻不可靠的,是感官和思维受蒙骗的结果。
所以,名言辩说完全没有意义。真正能领悟道的真谛,既不是感受的实践,也不是理性的逻辑,而是主体意念的虚静,无思无欲,直接领悟和道直接合一。所以,任何有限的语言表达只能妨碍对道的认识,"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善者不辩,辩者不善,知者不博,博者不知。"①"知者不言,言者不知。"②在中国古代逻辑史上,墨子是自觉地认识到思维形式、思维方法和思维规律的重要性。也将思维形式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第一个写出具有体系的逻辑学说--《墨辩》六篇:经上、下,经说上、下,大、小取。虽然墨子强调"群言之比"必须能"摹略万物之然",但是墨子也将"群言之比"的辩说形式和"万物之然"的辩说内容相区分。墨子认为,对辩说形式的研究有助于正确认识事物,表达辩说内容,也有助于驳斥诡辩,使辩说更具有说服力,使人感到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墨辩》六篇各有所重,分别论述了关于思维形式(例如概念、判断、推理)、思维规律(例如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和思维方法(例如归纳、演绎、类比)的认识。《经上》篇和《经说上》篇主要是给出了一系列的概念、定义,并对它们作了解说。《经下》篇和《经说下》篇论及了命题和定理及一些思维规律。《大取》篇着重谈了逻辑推理和判断的基本组织形式。《小取》篇总结了墨辩逻辑,说明了逻辑的作用,逻辑形式和逻辑方法的意义。从《墨辩》六篇的总体结构来看,墨子已经明确制定了概念、判断、推理3 种基本的逻辑思维形式,并阐明了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墨子并具体论述了概念的本质、划分和作用,阐述了判断的实质、类型及其相互关系,提出了推理的三个范畴和各种推理、论证的具体形式,总结了归纳、演绎等逻辑方法,揭示了逻辑思维基本规律的内容。凡此等等,都可说明墨子逻辑一个由基本概念和范畴所构成,以思维形式和规律为对象、内容的逻辑学体系。《墨辩》六篇是墨子逻辑学的专著。
墨子逻辑学不仅是先秦时代逻辑学发展的一个杰出成果,同时为中国古代逻辑学的发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这种奠基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明确将"论求群言之比"的思维形式和思维内容划分开来,将思维形式作为逻辑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这是逻辑学得以成为一门学科,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使思维本身的固有形式和逻辑规律得到系统的揭示成为可能。墨子同时又强调思维形式的研究必须和思维的具体内容相结合,为思维内容服务。
其二,墨子关于名实、同异的认识为中国古代逻辑的发展提示了两个重要原则。取实予名,举名拟实,名实对应,强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必须与认识对象的本质和表象相合,进而要求思维的形式有助于思维内容的表达,使其能真实地反映客观事物。墨子关于同异分类的原则,是从事物的自我同一性及与他事物的互异性,对大千世界的事物进行分类,从而使认识对象有了确定的划分,使认识活动有了确定的目标。
其三,墨子的逻辑学强调在论辩中,名言辩说必须严格区分真理和谬误,论证和诡辩之间的区别。论证、推理要求"以说出故",要求论证推理的过程具有充足的理由,要求揭示结果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使逻辑论证、推理的因果关系体现得更充分,不致陷于诡辩。
其四,墨子逻辑注重从概念的内涵规定作为事物同异分类标准的方法,具有很大的实用意义。在论战中,以概念的内涵分析为基础辩说论证,使论辩不致因偷换概念而成诡辩。这种论辩方法可避免纯粹的概念游戏或无目的,无内容,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诡辩,使论辩具有确定的对象和具体的内容。
虽然,由于民族文化环境的不同,民族语言的制约,各自社会的不同需要,墨子的逻辑学在思维形式和规律的系统化,在推理形式结构的精细化方面不如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和古印度的因明学。例如,亚里士多德所创造的三段论的演绎推理已构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体系。亚里士多德关于范畴和命题的制定也是较为严密和完善的。亚里士多德关于命题之间逻辑关系的认识是合乎形式逻辑法则的。亚里士多德已经相当明确和清楚地表述了关于思维的矛盾律和排中律。亚里士多德总结了简单枚举法和完全归纳法两种归纳法形式。凡此种种,从思维逻辑的形式化和公式化看来,墨子的逻辑学是弱了一点,但从总的逻辑体系的水平来看,墨子的逻辑学并不比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古印度的因明学逊色。
墨子逻辑学同古印度的因明学、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一样都已论及了概念、判断、推理3 种思维形式,揭示了矛盾律、排中律等思维规律的内容及其应用,总结了归纳、演绎、类比等逻辑方法及其应用。他们都以此构成了各自的逻辑体系,都揭示了人类思维的共同特征和逻辑规律,只不过各自的侧重点不同。如墨子的逻辑学注重概念,亚里士多德侧重于命题,古印度的因明学强调推理。三者所揭示的推理形式大体是相同的,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沈有鼎将这三种逻辑的推理学说作了比较研究:①宗--声是无常。(所立之辞、结论。)
因--声有所作性故。(故、小前提。"辞以故生"。)
喻体--凡所作皆无常。(理、大前提。"辞以理长"。演绎推论。)
喻依、合--如瓶。瓶有所作性,瓶是无常。声有所作性,声亦无常。
(类。"辞以类行"。类比推论。)
当然,沈有鼎的这种比较倘有商榷之处,例如,故不完全等于小前提,理也并完全是大前提。但是,沈有鼎的比较研究表明,这三种逻辑的推理学说有其相通之处,可互相参验。古印度的因明学强调因果关系中因的主导作用,古因明的五分作法对喻体(大前提)作了进一步的理论限定,其一方面是喻依的抽象、概括,另一方面是正因规则的要求。这是古印度因明学的长处。亚里士多德更注重分析,更注重演绎推理的形式结构,而墨子更重视类在推理中的作用,"以类予,以类取"的逻辑方法正是以"以类行"为基础的。
这三种逻辑学体系的同、异比较,说明墨子逻辑学作为一个逻辑体系不仅是对中国古代逻辑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同时,具有独创理论见解的墨子逻辑学是可和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古印度的因明学相媲美,可与之并列为形式逻辑的世界三大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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