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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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墨子的逻辑学体系 一、墨子逻辑学的特点和贡献
    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在人类的智力和知识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然会对认识过程中思维活动的本身进行反思,探讨思维所应有的形式及其固有的规律。人类三个古老的民族(印度、中国、希腊)几乎在相同的历史阶段(约在公元前5 至3 世纪)各自独立创建了自己的逻辑学说。古印度的因明学,古希腊的形式逻辑,中国先秦时代的墨辩逻辑,虽然由于民族文化环境的限制,具体民族语言的差异,有其各自的民族特点,即各自有自己特有的术语和体系结构,各自研究、应用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但是,三者对逻辑的规定、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对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的认识大致是一致的,三者表述互相对应,因而可参照互解。

    如果说,以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法为核心的古希腊的逻辑学更注重推理过程的公式化和形式化,更强调逻辑系统的形式主义和固有格式,古印度的因明学更注重对推理过程类比的仔细分析,那末墨子在《墨辩》6 篇(包括经上、下,经说上、下,大、小取)所建立的逻辑学体系更注重于思维形式和具体内容的结合,更注重为论辩的实际需要服务。墨子的逻辑学既揭示了形式逻辑的某些共同形式,又有自己的体系构成。

    (一)在论战实践中形成的逻辑思想

    墨子及其学派是代表小生产劳动者利益的。庶民阶层在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变革时期正在为自己的政治、经济地位而斗争,作为他们的思想代表墨子及其学派也正在和儒学的对立和斗争中发展壮大。在思想、理论斗争的领域中,论辩术具有重要的作用。孔子、墨子都己注意到这点,在授徒时都专门教授语言和论辩。孔子的弟子宰我、子贡是此科的杰出者:"言语:宰我、子贡"。①墨子告诫弟子要"辩于言谈,博乎道术",②墨子的后学中有一派专学、专长论辩,所谓"能谈辩者谈辩"。③在论战中,墨子一方面为了使自己的论证、说理更加严密,做到有根有据,使其更有说服力从而注意到对论说方法、规则的研究,讲究论证、推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由于紧迫的现实斗争又使墨子不可能象一个书斋里的学者静心研究思维形式,论证规则和推理方法,构造一个系统的形式化的逻辑体系。再则,墨子是一个强调以实践应用为主,言用于行,言行合一的学者。所以,墨子对思维形式、推理方法、论证规则的研究更强调它们为现实的理论斗争服务。由于论战的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伦理、道德、科技等具体学科,因而墨子在分析、阐明思维逻辑的形式、方法、规律时往往以这些具体学科的具体问题作为例子和内容。也就是说,墨子的逻辑学是和墨子的政治、经济、伦理、科技等具体学科的认识和知识交织在一起。

    墨子提出"论求群言之比",其目的就是为了"摹略万物之然"。①"论求群言之比"是指如何构成逻辑的名、辞、说,即如何用准确的词语来表达概念,如何用适当的谓词来表达判断,如何用适当的推理方法和法则来表述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墨子并不囿于如何研究思维形式的固定化和公式化,而是要求思维的逻辑形式直接为思维的具体内容服务,即要求"群言之比"必须能"摹略万物之然"。墨子关于逻辑学的这个法则是和他重实践的经验论相一致的。墨子认为,自然万物的存在、变化有其然和其所以然。人们在实践中得到了关于自然事物的各种经验知识,然后通过思维的抽象形成了概念、判断,认识了个别事物的具体规定性,再进一步用逻辑的推理,使各个个别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得到了揭示和说明。这个认识过程,墨子认为就是用"群言之比"的名、辞、说来摹拟、概括自然万物的其然和其所以然的过程。因而,墨子在论战过程中,无论是批驳对方的论点,还是在陈述自己的观点时,都强调求故,求因,求物之所以然,都必须尊循"摹略万物之然"这一基本原则。这样,墨子在论战实践中形成的逻辑学体系具有鲜明的实用特点。虽然,从形式的系统、完整方面来看,墨辩逻辑不及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古印度的因明学严密、精细。但是,墨子强调思维的逻辑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每一种思维形式必须紧密联系论辩的具体内容,即强调在思维的逻辑之外存在客观真理,而思维的逻辑只是人们获得对这些客观真理认识的工具。这一特点正是墨子逻辑学的长处。由此,在《墨子·小取》篇中,墨子开宗明义,明确提出了墨辩逻辑的六大任务。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①这里,墨子将明是非,审治乱,别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作为墨辩逻辑的目的。墨子说:"辩,争彼也;辩胜,当也。"②"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③争彼就是讨论认识对象的是非问题,是是是,非是非,确定此是彼非或彼是此非,这正是论辩的任务和目的。墨子反对以非为是,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诡辩术。例如,墨子在《墨子·兼爱》篇中,首先明确区分了"兼"与"别"的差别,确定了各自的规定性,然后论证了"兼"之所以为是,"别"之所以为非的道理,最后得出了兼以易别的结论。这个明"兼"别之是非的论辩过程,正是"明是非"的一个典型例子。

    墨子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社会动荡的乱世,探索治国安邦的方略和措施成为各派思想家的热门话题。墨子是一个以救世济民为己任的思想家,因而国家的治乱,百姓的安危是墨子极为注重的问题。墨子应用逻辑的武器,分析治、乱之根源,论证去乱致治的原则。墨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论证了,兼相爱,别相恶是治国安民的根本措施。"视人之室若其室,谁窃?视人之身若其身,谁贼???视人之家若其家,谁乱?视人之国若其国,谁攻?"①在认识外界事物的科学活动中,同异之分是获取经验知识的第一步。大小、颜色、重量等外观同异,结构、质地的同异都是正确认识事物本质的根据。在《墨子·经上》篇中,墨子具体规定了四种同和四种异,"同:重、体、合、类。""异:二、不体、不合、不类。"在《墨子·大取》篇中,又进一步把同分为十种:重同、具同、连同、丘同、鲋同、同类之同、同名之同、是之同、然之同、同根之同。对事物表象的分析和分类,为对事物的科学定义奠定了基础。例如,墨子关于时间、空间、点、线、面、体、有穷、无穷的定义,正是墨子别同异认识活动的结果。"穷,或不容尺,有穷;莫不容尺,无穷也。"②如果一个区域到了一定程度,不能再容纳哪怕是一条线的东西,则这种区域就称之为有穷(有限)。如果一个区域在任何程度永远可以容纳哪怕是一条线的东西,则这种区域就称之为无穷(无限)。这里,墨子是用严格定义的形式确定了有穷和无穷各自的同一性以及彼此之间的互异性。

    春秋战国之际,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剧变,旧有的名实关系相分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名实相怨"已成为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老子主张"无名",因为他认为,实本身也是一种飘忽而过的虚幻。人为制定的各种名也就没有什么现实的意义,所以"无名"才是真实的名。孔子主张"正名",即强调用名来正实,要求新实来服从旧名。墨子则不然,他主张"取实予名","举名以实",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名实相耦。利害关系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墨子将这个小至日常生活,大至国家治乱的问题,上升到理论认识的高度,运用逻辑手段、论证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墨子首先对利与害分别下了定义。"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①对一件具体的事,一项具体的活动,往往是利与害交杂在一起,墨子提出用"权"来衡量利、害之间的大小。然后,根据利大或害大,来判定其是利,还是害。"欲正,权利;恶正,权害。"②"权者两而勿偏",③"权非为是也,亦非为非也,权,正也。"④所以墨子说的权是为处利害,而不是为明是非。例如,"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⑤遇见强盗,断指以存命。这是以小害避大害,就是取利。又如"今谓人曰: '予子冠履而断子之手足,不为乐乎?'必不为。何则冠履不若手足之贵也。"⑥不为得帽子、鞋子之类的小利,而受断手足之大害,这也是一种利。墨子关于利害得失的推断和论证都是以关于"利"与"害"的定义规定及利害得失之大小的判定为根据的。

    无论是在生活实践中,还是在认识过程中,总会碰到一些疑难问题,使人难以决断。对这类或此或彼的猜测,亦是一种认识手段,所谓"信信,信也;疑疑,亦信也。"①墨子从疑其然的角度来检验一个判断正误与否,"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②墨子又具体地将疑的思维方法分为四种,"疑,说在逢、循、遇、过。"③"疑。逢为务则士,为牛庐者夏寒,逢也。举之则轻,废之则重,非有力也;柿从削,非巧也,若石羽循也。斗者之敝也,以饮酒若以日中,是不可知也,遇也。

    智与,以已为然也与?过也。"④逢是"逢见"的疑,是对看到事物的一种假定性的猜测。例如,看到做牛棚的人,就猜测是为牛夏天取凉。循是"循因"的疑,根据事物的不同状态,猜测造成这不同状态的真实原因。例如,斧斤削木,猜是木匠有技巧,实是顺木纹而削之故,就象羽毛举之轻盈,石头坠地沉重一样,都是因势而成。遇是"偶遇"的疑,对偶然碰到的事物,猜测其所以如此。例如,看到斗殴之人,或疑他是因为喝酒,或疑他是因为在市场里争吵所致。过是"过去"的疑,对过去所经历、认识的经验是真还是假的一种怀疑。例如,对已往的事情是真正知道、认识了呢?还是自以为是。在墨子看来,怀疑分析有助于认识得出正确的结论。

    从上述分析可知,墨子在论战中形成的逻辑学,一方面是对大量实际问题的论证、辩驳,提炼出各种思维的逻辑方法;另一方面又将这些逻辑方法应用于各种实际问题的分析、论证和推理。起于用,归于用,这是墨子逻辑学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

    (二)墨子逻辑学的贡献

    逻辑的产生是人们对思维本身研究的结果,也就是人们开始意识到,思维形式对思维内容正确而有效的表达具有重要的作用,思维形式本身也有其固有的规律性。中国古代逻辑发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当时诸子私学兴起,社会剧变,众多的社会问题成为各派思想家争鸣辩驳的课题。其中,名实关系直接影响到彼此的理论争论,所以名言辩说的技巧和形式受到思想家们的重视。他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目的开始研究有关的名言辩说,中国古代逻辑是和正名的认识论问题相始终。它所说的"名言"、"形名"、"审分"是直接和社会的伦理规范、政治法则相结合,思维的逻辑基本上是为政治、伦理的现实内容服务。这样,关于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往往会受制于伦理规范和政治法则。《汉书·艺文志》说:"名家者流盖出于礼官。古者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此其所长也。"这段论述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中国古代逻辑发生的根源。社会政治和伦理的现实需要用一定的理论语言加以表述,而理论语言的合理运用又需要概念、定义、判断等逻辑手段。所以,正名是为了顺言,顺言是为了成事。成事的现实需要制约了名言辩说形式的发展。中国古代逻辑关于思维的形式和规律的研究是受政治、伦理内容限制的。关于这一点,荀子明确地指出:"凡言不合先王,不顺礼义,谓之奸言;虽辩,君子不听。法先王,顺礼义,党学者,然而不好言,不乐言,则必非诚士也。故君子之于言也,志好之,行安之,乐言之,故君子必辩。"①"辩说譬喻,齐给便利而不顺利义,谓之奸说。??言无用而辩,辩不惠而察,治之大殃也。??言辩而逆,古之大禁也。"②他们认为,逻辑上的名言辩说必须符合"法先王"的政治原则和"顺礼义"的伦理规范。凡是不合先王、礼义的一切辩说,再言之有理有据也都是属于诡辩奸说之列。主观上的伦理活动,抽象的政治法则决定了名言辩说内容是否合理,进而判定名言辩说的形式是否适当。名言辩说的内容、形式合理与否和封建的礼义规范混为一谈。

    中国古代逻辑强调正名审分。正名审分的理论是一种政治逻辑,它从正名审分的角度谈了施政治国的思想方法。《管子·入国》篇说:"名实当则治,不当则乱。名生于实,实生于德,德生于理,理生于智,智生于当。"《管子·心术》篇进一步指出:"有名则治,无名则乱,乱之在名。"韩非子强调名言与事功相一致,这是统治者掌握刑名法术,审验符契,赏罚断事的条件和思想基础。"有言者自为名自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③"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④这种参验审定的逻辑思维方法,要求控名责实,因实定名,形名参同。它对名言辩说的形式并不注重,也不追求任何单纯的辩知技巧,它要求的是实用,是能为治国施政所用。它将社会政治实践的需要作为其基本目的,所谓"形名大道,无用智巧"。⑤关于"正名审分"的逻辑思维,孔子曾有一段理论总结:"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①礼乐刑法,贤孝治乱,秩序名分等社会政治内容规定了名言辩说的表现形式。

    正名的政治逻辑就是要以封建统治阶级的名分为标准,因而在"设辞断事",用语言来表述具体内容时,遣词造句必须符合封建统治阶级的等级名分,一些词语、名称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限制,使正名、顺意达到守分的目的。

    中国古代逻辑出现用政治逻辑代替关于思维形式和规律一般逻辑学研究的倾向。"政正以正名"是中国古代逻辑的又一特点。《吕氏春秋·审分》说:"正名审分,是治之辔己,故按其实而审其名,以求其情;听其言而察其类,无使放悖。夫名多不当其实,而事多不当其用者,故人主不可以不审名分也。"从政治实践的需要和应用出发,按实审名,听言察类,名当其实,事当其用,论证名实的重要性,注重名言表述的名分规定的思维倾向,在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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