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法"(《左传·成公十八年》);至晋平公时,晋国又"铸刑鼎",把"范宣子所为刑书"公布于众。由于晋国能随着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不断修订和更新法律,故晋国在春秋时期的实力最为强大,称霸的时间最长。楚国当时也先后制订有禄田收授法、捕捉逃犯法、军事奖惩法等多种法律制区。①据说楚昭王在吴国攻入郢都时出逃,返郢后"五官失法,百姓昏乱"。有人献楚国旧制《鸡次之典》,于是"五官得法,而百姓大治"(《战国策·楚一》)。足见法律在当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春秋时期常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议论:"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国语·晋语九》)晋文公的大臣狐偃更主张;刑罚应"不辟(避)亲贵,法行所爱"。法律成了打击特权、扶正法邪的武器。其时晋文公的劈爱者颠颉不守军纪,执法吏即"斩颠颉之脊","以明法之信"(《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孙武主张"保法",就是要各国统治者坚持严格执行法律的传统,以法治军、治国,力求政治秩序的安定和国家的强盛。
战国时期,商鞅、韩非等法家代表人物进一步强调法制的严肃性,主张取消贵族特权,在法律面前应一视同仁。商鞅提出"壹刑",也就是"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韩非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聚集在齐国稷下学宫中讲学的法家一派,也竭力宣传一切要按法律办事。如他们说;"论功计劳,未尝失法律也:便辟、左右、大族、尊贵、大臣,不得增其功焉;疏远、卑贱、隐不知之人,不忘其劳。"(《管子·七法》)战国时代的法家如此强调严格执法,不得因贵贱亲疏而有所挠曲,应该说,孙子"保法"的主张,"赏善始贱。罚恶始贵"的倡议,对于上述这些法家思想的发展,是开了其先河的。
总之,孙武的"保法"主张,内容相当丰富,含义十分深刻。在春秋战国的大变动时期,孙武力主加强法制建设,严格赏罚制度,罚不避贵,赏不遗贱。他坚决站在改革的一边,推动政治制度的进步和军队建设的完善。他的"保法"思想,在春秋战国间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反映了当时以法治军治国的普遍要求。
① 参见杨善群《春秋时代诸侯各国的法制建设》,《学术月刊》1988 年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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