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武另一个与"修道"并列的政治主张是"保法"。《孙子.形篇》指出:"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所谓"修道"是要修明政治,宽以待众,使全国上下同心同德;所谓"保法"则是要健全和加强法制,以保证官吏的情廉和军队的建设。二者对于国治兵强,应该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综观孙武关于"保法"的主张,它的含义约有如下三层:第一,在军事、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要有完善的制度。《孙子·计篇》解释"法"的含义说:"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这里的"曲制",是指部队中的各种军事制度,如组织编制、操练顺序、旗帜分布、进退号令等等。曹操注:"曲制者,部曲、幡帜、金鼓之制也",即是列举军队中各种制度的要点。"官道",是指各级官吏的职责区分、统辖关系、管理范围、职务升降等各种制度。官吏制度的健全和严密,必然会使政府部门和军队内部秩序井然,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和军队的战斗力。"主用",是指掌握军需物资(如粮草、武器、车辆、马匹、衣服、旗鼓之类)和军事费用等方面的制度。军需物资的管理和发放,是一项十分复杂和细致的工作;军事费用的筹集和开支,更是与国家的财政制度密切有关的。把"曲制、官道、主用"几个方面综合起来看,孙武"保法"的主张,显然是要在政府和军队的各个部门,全面建立健全的制度。
第二,用严明的赏罚去保证法令的施行。《孙子·作战篇》指出:"取敌之利者,货也。故车战得车十乘已上,赏其先得者。"他认为,对土卒"赏"以财货,能使其听从命令,奋勇作战,保证"取敌之利"。在《行军篇》中,他又强调"罚"的重要,说;"卒已亲附而罚不行,则不可用也。故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取。"孙子认为,为严肃军纪,对士卒施用惩罚的手段,"齐之以武",也是不可缺少的,它可以保证在战争中"必取"敌人。
孙子还主张,赏罚的施行不可拘泥于已公布的法令。他说:"施无法之赏,悬无政之令,犯三军之众,若使一人。"(《九地篇》)将帅如果能随时随地施用赏罚,传达号令,而不拘泥于已成文的法律,那末三军之众就会服从指挥,动作整齐,像一个人一样。显然,赏司严明,立功者受奖,违纪者受惩,是孙武"保法"主张的重要内容。
第三,废止贵族特权,在施行赏罚过程中一视同仁。银雀山汉墓竹简《孙子兵法·见吴王》)一文中,记述孙武在吴王面前训练宫女,宫女戏笑而不听指挥,孙子乃引"兵法"曰:"弗令弗闻,君将之罪也;已令已申,卒长之罪也。"又引"兵法"曰:"赏善始贱,罚(恶始贵)??。"据《史记·孙子传》,孙武接着"遂斩队长二人",队长即吴王之爱姬。从上述孙子所引的兵法和孙子的行动来看,他不但强调法令严明,令行禁止,而且主张贵者加"君将"也可以有"罪",赏罚应该没有贵贱等级之分。为了矫枉过正,改变过去"赏贵罚贱"的积习,孙武一反常规,提出了"赏善始贱,罚恶始贵"的倡议。这里所谓"兵法",在春秋末年的其他文献中还不见记载,可能它就是孙武自己的著作。孙武这种废止等级特权,在军事、政治上进行改革的主张,不能不说是非常大胆的。
从历史上看,孙武"保法"的主张,是春秋时代诸侯各国进行法制建设的总结。由于春秋时期经济、政治关系的变动,西周以来的土地王有制和宗法等级统治秩序发生动摇,为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各国纷纷制订和更修法律。齐国在春秋初年的桓公时期,管仲就"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作内政而寄军令"(《国语·齐语》),制订各种法令制度。晋国在唐叔始封时就立有"所受法度";到晋文公时"为被庐之法"(《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晋襄公时,赵宣子执政,又制订"常法"(《左传·文公六年》);晋悼公即位,复"修士(晋献公司空)之法","修范武子(晋成公太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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