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羲之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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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言改革
    (一)复开漕运

    ① 《断酒帖》,《汉魂六朝百三名家集·王右军集》。

    ② 《断酒帖·又》,《汉魏六朝百三名家集·王右军集》。

    ③ 《方轨帖》,《汉魏六朝百三名家集·王右军集》。

    所谓漕运,旧指通过水路(间或陆路)将粮食解往京师和指定地点的运输。漕运起源很早,秦始皇将山东粮食运往北河(今内蒙古乌加河一带)作军粮。汉桓宽《盐铁论·刺复》云:"泾淮造渠,以通漕运"。事实正是如此,汉代"始引渭渠以漕山东之粟,旋濬褒斜以致汉中之谷,初不过岁运数十万石,及其盛时,岁益漕六百万石,类由河渠疏利,治之有方。魏武篡汉,偏安洛阳,然犹任邓艾,广开漕渠以达江准??"历史进入晋代,由于战争不断,中华大地呈割据局面,漕运久停。到北伐之时一切军需只好转运供给,西输许洛,北入黄河,应征服役的民工忍受不了苦难,故"流亡日众"。更重要的是东土饥荒,自不暇救。

    早在未有漕运的战国时期,魏国国君魏惠王(即梁惠王)对灾荒采取"移民就食"的方法,即河东发生灾荒将民众移至河西,如果河西遇灾则移民于河东。有了漕运这一良法,一遇到灾年,则以粟就人,而不是以人就粟。"移民就食"使百姓拖儿带女离开自己的家园,对农业生产的危害来说,犹如雪上加霜。再者灾荒严重的百姓食不果腹,疾病随之而来,移民有时难以实现,将会有很多人因饥饿奔彼而丧生,这都是弊端。而漕运以粟救人,百姓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抗灾自救,以免跋涉之苦,这对保护劳动力,发展生产无疑是有利的。漕运于国于民均有大益,王羲之毅然向朝廷建言复开漕运,并提出了实施办法:今事之大者未布,漕运是也。吾意望朝廷可申下定期,委之所司,勿复催下,但当岁终考其殿最。长吏尤殿,命槛车送诣天台。三县不举,二千石必免,或可左降,令在疆塞极难之地。王羲之希望朝廷将复开漕运的事决定下来,并委派下臣实施,到年终以此来考核政绩,尤其是长吏如不能完成任务,政绩很差,可送至大台治罪。如果三县不实行,则郡守必须罢免,或派到环境艰苦的边疆,降职使用。

    (二)惩办贪官

    王羲之在视察诸具时,发现仓督监耗盗官米,动以万计。"耗",管理不善,如虫、鸟、鼠、至食以及发霉变质等消耗,是有一定规定的,超过了范围就是仓督监的失职行为;仓督监自己盗窃官米是执法犯法,有的数量巨大,如余姚一个具就达十万斛。问题的严重性不仅如此,属会稽管辖的其他诸县也同样如此。由于地方官贪赃枉法,致使国库空乏,这是一件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实力、危及整个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他主张对那些奸吏给予重判,"诛翦一人"起到"杀一人儆百"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其后便断"。

    (三)

    改进征役 修改刑法北伐军兴,战争不断,东晋初建时,司马昱的"宽众息役,惠益百姓"的政策和许诺,根本兑现不了。出现了百姓流亡,户口日减,百工医寺,死亡绝没的局面。王羲之详细分析了发生这种状况的源由,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自军兴以来,征役及充运死亡叛散不反者众,虚耗至此,而补代循常,所在调困,莫知所出。上命所差,上道多叛,则吏及叛者席卷同去。又有常制,辄令其家及同伍课捕。课捕有擒,家及同伍寻复亡叛。百姓流亡,户口日减,其源在此。又有百工医寺,死亡绝① 王羲之:《与尚书仆射谢安书》,《汉魏六朝百三名家集·王右军集》。没,家户空尽,差代无所,上命不绝,事起或十年、十五年,弹举获罪无懈息,而无益实事,何以堪之!谓自今诸死罪原轻者及五岁刑,可以充此,其减死者,可长充兵役,五岁者,可充杂工医寺,皆令移其家以实都邑。都邑既实,是政之本,又可绝其亡叛。不移其家,逃亡之患复如初耳。令除罪而充杂役,尽移其家,小人愚迷,或重于杀戮,可以绝奸。刑名虽轻,惩肃实重,岂非适时之宜邪。①"征役及充运死亡叛散"②人数很多,官方按常规"补代",结果是"上命所差,上道多叛"③,负责管理的官吏索性与叛音席卷同去。至于为何吏与叛者一直叛散,因为这方面官吏也相当艰辛,他们对朝廷和当时的法律心怀不满,发生叛乱事件,叛散者的"同伍",同样要受"课捕",与此同时对叛者的家人也受到课捕,家人得到消息纷纷逃亡。上述的原因还带来另外一个问题,"百工医寺,死亡绝没,家户空尽"④,没有人被差遣替代。王羲之提出减少判死刑的人,让他们补充兵役。判五年徒刑的"可充杂工医寺",充当杂工医寺的人,他们的家要移至都邑,否则,逃亡的事将与以前一样,移其家"可绝其亡叛",因为家在都邑生活比较安定,逃跑亡叛必须顾家小,再者都邑范围有限,管理比较严密,全家亡叛很不容易。更重要的是,百工⑤可以生产各种手工业产品,这些产品既可保证朝廷官府和军队的需要,也可以供应市场。医寺在生活中必不可少,对于保障百姓健康和战时医疗都具有重要的作用。重新建立和稳定百工医寺的队伍,事关重要,有了他们,城市就比较充实,他们不叛亡,社会也就稳定多了。部邑充实稳定是政治之本。王羲之将自己的政见概括为:"罪而充杂役,尽移其家",重罪者判以死罪。刑名虽轻但惩办实际上很重,是不合时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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