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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规定(1)
    第十七章 规定(1)

    第十七章规定

    规定是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某一项工作或开展某种活动做出政策性或规则性要求的法规性公文。《中国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规定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规定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行条例》也对规定的范围做了阐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根据规定的不同性质可以将规定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政策性规定。政策性规定用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对某项活动或某项工作制定政策规范。

    第二,管理性规定。管理性规定是用于制定某项活动或某方面工作的管理规则和要求,以达到加强管理、规范行为的目的。

    第三,补充性规定。补充性规定适用于对某些法规性文件做补充。

    第四,实施性规定。实施性规定为了顺利实施有关法规而制定。一般情况下实施性规定与实施原件配套使用。

    第一节特点

    与条例相比,规定的严格性和规范性更强,它必须是由专门机关制定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广泛性

    规定在制定和使用方面具有广泛性,不但各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可以制发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制发。规定既可以用于规定重大事项,也可以用于规定一般事项。规定篇幅可大可小,时效长短灵活,制发体制灵便,因此适用范围广泛。

    2.集中性

    规定的规范对象具有集中性。规定的内容指向某项工作或活动,对象具体、明确而集中,对工作或者活动之外的人不起作用。

    3.制约性

    规定对行文对象的行为具有制约性,主要表现在它用限定行为规范、制定办事准则及规范界限的方式,对活动开展、事项管理、问题处置做出制约性的规定。具体地说,规定多是为解决“应该怎样”和“不应怎样”的界限问题而设的,特别是一些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其制约性特点尤为突出。

    第二节行文对象

    规定的行文对象比较有限,主要是参加某一项工作或者活动的所有人员行文对象。

    参加工作或者活动的人员对活动的内容都比较清楚,规定就是要把工作或者活动中需要注意的细节和需要遵守的原则以文本的形式明确地写出来,使参加工作或者活动的人员可以清晰地把握工作或者活动的全貌和细节,不至于在参加工作或者活动的过程中犯不该犯的错误。

    规定的行文对象都是具备工作或者活动的相关知识背景的人员,所以在行文中不必事无巨细,把在工作或者活动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地方明确点明即可。

    第三节格式

    规定的格式有法律明文规定,主要包括标题和正文两个部分。

    1.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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