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曾刊登过一篇文章:上海某地区国税局的工作人员将“不能免税的通知”交到某老板手里并要求将未交纳的30万元增值税补交入库。该老板很沮丧,也很无奈:“30万元的学费交得值,就是费用高了点儿。”
该老板是当地供销社化肥门市部的经理,2007年开业以来,每次到税务机关申报都是零申报,根据税法的规定,该门市部经营的化肥属免征增值税,两年期间共免征增值税30多万元。由于免税,门市部经理对处理税收问题的观念就比较淡薄,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免税是国家给我们的政策,税务机关不能把我们怎样。正是由于这种麻痹意识的影响,该老板对门市部财务工作的要求就不严格,没有规范财务工作,账务不健全,核算手续不规范,甚至没有履行必要的申请手续。
税务机关检查认定该企业:不能准确核算和划分征税与免税项目,并且没有进行免税申请,因而对销售的化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这时,该老板才认识到税收的重要性,不是自己认为符合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就自然能享受的,纳税人必须符合条件并进行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同时也不能放松对财务工作的要求,规范财务工作对税收也有很大影响。否则就要按税法的规定补交30多万元的税款。
很多新办企业不知道哪些税收是免征的,在缴纳之前一定要弄清楚。还有,即使知道了哪些是免征的税种,仍然要进行免税申请。
254.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按照税法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凡具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都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三)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国家规定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征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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