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税务登记,依法纳税(4)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现行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具体包括:
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③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的2%、14%、1.5%计算扣除。
④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⑤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⑥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贿赂等非法支出。
(10)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1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价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12)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四)税率、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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