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第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第二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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