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世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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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的地位(what a man represents)(10)
    第四章 人的地位(an represents)(10)

    这一狡狡的习尚,我认为可追溯到中世纪、近五十年世纪的情况,那就是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有罪,而是被告需证明自己无辜。要证明自己无辜,被告就需要发誓自己无罪,他的支持人同样出来发誓,指证被告不会伪誓。如果被告找不到人这么支持他,或是原告对支持人提出异议,那就只能诉诸“上帝裁判”,一般而言就是交付决斗了。这时,被告已经陷于不名誉的状态中,必须自己洗雪耻辱。这就是“不名颖观念的来源,也是当今“荣誉人士”之间所流行的整个制度,只是略去发誓而已。这也可以解释,“荣誉人士”在面对不确凿的谴责时,应该表达深深的愤恨之情,并回应要求流血以唯复。由于谎言每天满天飞,上述事情的发生令人似乎感到惊异;但这项陋习已变为根深蒂固,尤其是英国。(照常理,对他人说谎而威胁要置之于死的人,应该是本人从未说谎的。)事实上,中世纪的刑事审判还容许更有简短的方式。在回答指控的时候,被告可以说,“指控是谎话”,就立刻把案子交给“上帝裁判”了。因此,武士荣誉的典范有明白的规定,对方说谎之后天经地义的事就是诉诸武力。有关侮辱之理论探讨,就此告一段落。

    但是还有比侮辱更糟的事,它非常可怕,按照武士荣誉的规矩,我即使只是提到它也得先请求“荣誉人士”的宽恕;因为据我所知,他们一想到这件事就会发抖,毛发辣立——这件事就是世上最大坏事,比死亡和万劫不复都可怕:被人打一巴掌,或是被击一下。这是最为极端的,挨打的人所有荣誉都会因之完全瓦解,其他的侮辱只要见到挑    者的鲜血就可痊愈,但这种行为非得有人赔命不可。

    第三,这种荣誉跟个人的自身和所作所为绝对没有关系,也跟当事人的操守变好变坏以及所有这类问题的考查没有关系。如果你的荣誉受到攻击,或是荣誉行将消失,你也能短时间内予以恢复,只要你很快乐地诉诸通行的补救办法——决斗。但如果挑衅人并非承认武士荣誉的一类,或是曾经违反过武士荣誉,就有一个更为安全的恢复荣誉的办法,不管对方是行为上或者只是言词侵害我们。你要是带有武器,可以当场或是一个钟头以后,把对方击倒。这就保证能恢复荣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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