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经理适用法规精解: 企事业单位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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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9)(2/2)
    对以上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4.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罚则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4.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该赔偿的四种情形: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赔偿的执行标准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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