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经理适用法规精解: 企事业单位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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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8)
    2.3.5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这是个难题吗?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所涉及的培训费用,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区别对待,予以解决:

    一、劳动合同中对培训费的支付以及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处理;

    二、劳动合同中对培训费的支付以及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没有约定的,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中的规定,按照以下的原则解决: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二)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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