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掠夺、协调和制度(2)
但是,上述讨论只是局限于两个人。在两个人的博弈中,欺骗行为是可以被直接发觉的。因为只要有人欺骗,则赢利就会发生变动,因此可以通过赢利变化判断对方是否欺骗;只要赢利发生变动,若不是自己欺骗一定就是对方欺骗了。那么,被欺骗的一方就可以通过结束合作关系来惩罚对方;正是这种惩罚的威胁,迫使对方在事先就维持在合作的轨道上。
若参与博弈的是三个人或者更多人,发觉欺骗的行为就不容易了。或许一个人可以知道是否存在有人背叛,但是他往往很难断定是哪一个人背叛。就像一个笑话所讲,赫鲁晓夫说:我有100个卫士,其中有一个人已经叛变,但我不知道叛变的是哪一个。这时惩罚机制很难用得上。
事实上,即使知道谁是背叛者,背叛者也可能得不到惩罚,合作也可能因此而瓦解。因为惩罚背叛者本身也是有代价的行动。谁来惩罚背叛者?这本身就是新的一轮囚徒困境:每个人都希望别人去惩罚,自己享受好处,结果却是谁都不去惩罚。
不过,人类合作的困境似乎也没有真正严重到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地步。有研究表明,当人们面临紧急危难时,合作的动机就明显增强,合作行为明显增加。也有研究表明,这个世界上有一些“大爱”之人,他们宁愿牺牲自己的物质利益,也要对背叛者实施惩罚;甚至脑神经研究还发现,这些人可能从正义的惩罚中得到了快感。而恰恰是这些人的惩罚动机,限制了大量参与人的背叛动机;若没有人背叛,惩罚者其实并不需付出惩罚成本。
关系型治理机制并不需要局限于囚徒困境的讨论,我们用这个例子是因为它很简单。事实上,关系型治理中所有成功的机制,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通过让人们对当前的机会主义行为承担一个未来成本,而这个未来成本足够大,最终抑制了这个人当前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个未来成本,可以是货币的、物质的或者其他类型的,如社会地位、内心负罪感等。
本章未完,请翻开下方下一章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