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掠夺、协调和制度(1)
在多个人的世界中,人们可以享受到交易、分工合作的好处,但也面临着各种问题的挑战。与人合作固然可以增进福利,但是直接从他人那里进行掠夺,未尝不是增进个人福利的有效办法。如果直接的掠夺所带来的好处超过了合作的好处,人们就会采取战争、强制交易、压迫、抢劫、盗窃、欺骗等公然的或隐含的掠夺行为,而不是合作行为。
在另一些情形下,虽然谈不上谁掠夺谁,但是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着需要协调行动的问题。协调经常可能遭遇失败,尤其是在面临着某些不确定结果的时候。
不过,这些问题似乎并未严重到足以阻止人类社会发展的地步。我们看到这个世界涌现出了产权制度和各种规范。这些制度和规范从长期来看,正是人们相互博弈的结果,但在短期中,它们成为了型构人类行为的最重要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们的劳动成果,使之免受掠夺,协调了人们在面临冲突时的行为。
一个社会中的制度,是多种多样的。按照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奥利弗?威廉姆森的区分,制度大致可以分为四类。首先,最高层次(也是最基本层次)的制度,是非正式制度。所谓非正式制度,就是不需要依靠第三方强制实施力量(比如法院、警察等国家暴力机构)来实施的制度,比如宗教、社会习俗、社会规范等。其次是正式规则(比如宪法、法律)组成的制度环境,这是正式制度,通常需要第三方暴力机构来强制实施。第三层次则是在博弈层次发生的针对每种交易类型的组织和治理模式,如何选择恰当的组织形式,如何设计相应的治理结构,是这一层次制度分析关心的问题。最后,是最低层次的活动,包括生产、雇佣、市场均衡等常规经济活动,它们也构成经济生活的制度层面。
依靠制度来约束人们的掠夺行为、协调人们的冲突行为,目的是促使人们采取合作或诚实的行动,以获得或维持经济交往中互惠互利的结果,遏制每一个人为获得个人利益而牺牲群体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或遏制人们欺骗行为的动机。这就是经济治理,相应的制度结构就是经济治理机制。
基本上,目前人类社会所有的经济治理机制大致可分为两类:关系型治理和法治型治理。顾名思义,关系型治理是通过交易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来达到治理机会主义行为的目的;法治型治理则是通过建立依赖国家暴力机构来实施的制度以达到治理机会主义行为的目的。
关系型治理
即使没有法律,只要人们存在长期的关系,则合作行为也是可以达成的。
本章未完,请翻开下方下一章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