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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企业避税方略(4)
    第十一章 企业避税方略(4)

    【提示】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造成当年或相关年度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即使是在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虚报亏损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也要按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即使避税,也要合法经营,这是总经理必须把握的底线!

    2坏账准备的抵税作用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期末应根据资产可实现情况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比如,可以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提跌价准备,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提减值准备等,这些减值准备都形成了企业的费用,会导致企业利润总额减少。但在缴纳所得税时是不允许抵扣的。只有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除外,但也不是能够全额抵扣。按规定,企业的坏账准备在应收款项5‰以内部分可以抵税。注意:超过部分不能从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今年年末应收账款总额为1000万元,那么可以计提5万元的坏账准备,这就能帮助企业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使企业相应少交所得税125万元。

    3通过资产重估提高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作为一项费用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后其价值会逐渐贬损,因此即使重估一般不会高过其取得时的成本。但有一类固定资产除外,那就是房地产。

    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企业购进的各类房地产也增值巨大。如何有效利用房地产增值的减税作用呢?一种做法就是对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如果房地产评估增值,企业可以调增拥有的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每年计提的折旧也会相应地增加,应缴纳的所得税自然也会相应减少。比如价值1200万元的房地产按30年计提折旧,每年可从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为40万元。假如评估后价值为3000万元,折旧年限不变,则每年可从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为100万元。仅此项费用可节省企业所得税费用为15万元(60×25%)。曾有一些香港公司在内地设有子公司,每年都对其房地产价值进行重估,这也是外资企业的一种有效的避税方法。

    4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是利用地区税率差异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方法,也是跨国公司广泛采取的一种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原因是各国间的税率存在一定的差异。通常情况下,集团公司通过将产品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子公司销售给(或称转移)低税国子公司,这样在高税率国家子公司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就会减少。或者从低税国将产品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或转让给高税国子公司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在同一国度内,只要存在税率差异,就存在使用转移定价法进行合理避税。

    比如美国某企业在本国的所得税率为35%,该公司在深圳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子公司,适用税率为15%。该公司生产完工一批成本为2000万美元的产品,正常定价为2800万美元,然后由深圳子公司以300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现在该公司将这批产品以21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深圳子公司,深圳子公司最后以3000万美元的价格将其全部售出。

    如果按正常价格销售,则该企业母、子公司合并应缴纳所得税费用为:

    (2800-2000)×35%+(3000-2800)×15%=310(万美元)

    如果通过转让定价后销售,则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为:

    (2100-2000)×35%+(3000-2100)×15%=170(万美元)

    这样就可以为企业节省140万美元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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