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商店到贺杉淹死的地方或草地被践踏处,最少也需要23分钟。这个距离大约有18公里。这条弯弯曲曲的小径很窄。由这个现场走路回到“春秋山庄”,起码需要25分钟。这个距离同样约为18公里。
因此,由“春秋山庄”到车站前的商店来回走一趟大约需要一个小时。也就是说,来回各需要半个小时,加上买食品的5分钟时间,总共需要65分钟时间。
然而,任平于6点10分由“春秋山庄”出发后,到7点28分才回来,这当中他足足花了约78分钟时间。由此计算,他花的时间较常人多出13分钟。13分钟时间可以让一个人干出许多事情——这是一些刑警的看法。
于是,任平受到警方的注意了。然而,仅凭这些理由,尚不能将他逮捕。侦查人员深入侦查后,获得了颇有希望的旁证。他们弄到任平吸过的烟蒂后送往技术鉴定科化验,结果判明任平的血型是ab型。也就是说,这和由贺杉的体内采取到**为同一类型。
侦查人员将任平带到警局来。任平这时所做的答辩约略如下:有一位客人托他买小食品,他就拿着客人交给的五十元,于下午6点10分左右走出“春秋山庄”。接到这种差事时,他平时是骑自行车的,而这时自行车刚好被别人骑走,他就只有徒步而去。
这时他因白天的工作而相当疲劳,想到要走一趟来回两公里的路,心里就很沉重,所以朝车站的方向缓缓移步过去。来到向北拐弯处时,他曾经遇到村里的一个熟人。两人当时彼此简单寒暄了一下。
后来走在去车站的马路上时,他又遇见一个认识的其他旅馆的女服务员。他同样和她寒暄了几句。买好小食品回来的路上,他频频浏览了商店的橱窗。
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平时来回只需60分钟的路程,他竟花了80分钟左右。
刑警请来任平提到的这位村民和某旅馆的女服务员询问,结果,两人的叙述和任平所说完全吻合。
第一个遇见的村民说相遇的时间大约是6点25分,某旅馆女服务员则说于6点40分前和任平相遇。任平的步行速度由这两个人的证词得到了证实。
本章未完,请翻开下方下一章继续阅读